礦泉水註冊登記

礦泉水註冊登記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規定的礦泉水註冊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礦泉水註冊登記的行政審批事項。

項目背景

為了貫徹國務院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行政審批後加強管理的有關批示精神,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國土資源部礦泉水的保護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礦泉水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防止礦泉水水源污染,經研究,決定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海域內賦存的礦泉水,在開發利用之前,均應依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組織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標準條件

申請礦泉水註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礦泉水註冊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礦泉水調查評價報告(境外申請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礦泉水水源地保護規劃;

(四)國家和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書;

(五)省級礦泉水註冊登記機關初審意見(擬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註冊登記者);

(六)其它相關資料。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礦泉水註冊登記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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