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民政局

(2)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7)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職能簡介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2)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3)負責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4)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擬定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指導烈士紀念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研究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貫徹落實;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指導、督促、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相關待遇。
(6)擬定並組織實施救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
(7)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8)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指導社區建設。
(9)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0)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村、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核准;負責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制定小城鎮區劃發展規劃。
(11)組織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12)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代管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工。
(13)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按省、市下達的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制定地方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使用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福利資金的使用;指導全市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14)貫徹國家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管理工作。
(15)指導全市收養工作。
(16)擬定社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方面的有關政策;協調市際間的救助轉送工作;指導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17)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1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民政局內設3個科室:
1、民政科;
2、優撫科;
3、救災救濟保障科。
職責:
民政科職責: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和文字綜合,組織草擬民政工作行政規章、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負責行政事務的督查督辦、行政複議、議(提)案的辦理;負責來信來訪、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機要文秘、打字複印、檔案管理、後勤服務、車輛管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工作財務規章制度;編報民政事業發展、財務收支、基本建設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各項事業經費分配方案,批覆下達相應經費指標;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專項民政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各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考核、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群團組織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勞資工作。
草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基層政權、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指導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工作。組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先進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評比表彰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草擬地方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承辦鄉鎮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城鎮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域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邊界界碑管理工作;負責市管地名的命名;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福利社會化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類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的審批,負責涉外婚姻登記相關手續的審查和辦理;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儀館、公墓發展建設總體規劃,負責全市公墓建立的審批及年檢,審核呈報殯儀館等級評定,推行殯葬改革。
優撫科職責:
草擬優撫工作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調整各類優撫對象的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協調解決老復員軍人的“三難”(生活難、住房難、醫療難)問題;負責審查起草革命烈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核准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因戰致殘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保護。
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並組織開展全市性雙擁活動;組織開展“雙擁模範城”創建活動;協調部隊地方關係,解決部隊生產經營、戰備訓練以及隨軍家屬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問題,落實科技雙擁、企業擁軍工作;負責義務兵優待金的籌集、管理、發放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救災救濟保障科職責:
組織草擬救災救濟工作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計上報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災區緊急救助、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和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組織起草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擬定並貫徹執行收容遣送工作政策,協調市際間的收容遣送工作。

下屬機構及職能

民政局下屬機構9個,其職能:
1、救助管理站:
負責全市城鄉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流浪兒童教育保護中心的管理工作。
2、殯葬管理所:
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和壽衣店、花圈店和製做封建迷信活動用品的管理,清理全市的死亡人口散埋亂葬,監督檢查死亡人口的火化率。全市死亡人口火化率不低於5.5‰。
3、殯儀館:
負責全市死亡人口的火化和骨灰暫存管理,烈士陵園管理,為死亡家屬提供優質服務。
4、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民政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繳稅和退稅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地名資料檔案室:
負責全市地名、行政區劃的資料收集、編制地名資料庫,及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6、軍隊離退休管理:
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及無軍籍職工人員的管理工作。
7、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調皮城鄉符合登記結婚和登記離婚的業務承辦。
8、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
負責年度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對城區彩票投注站的管理。
9、低保中心:
負責全市符合條件的城鄉低保對象的審查批准,對已享受和未享受的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二、政策法規
1、收養法;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4、農村五保供養;
5、殯葬管理條例;
6、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9、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0、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11、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12、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3、地名管理條例
14、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5、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6、吉林省殯葬管理辦法;
17、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8、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0、災情統計、核定、報告暫行辦法;
21、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22、軍隊離退休幹部修養暫行規定;
23、革命烈士紀念物管理保護辦法;
24、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25、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26、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條例;
27、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28、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29、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0、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1、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32、吉林市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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