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 學
第一條:凡年滿六周歲,具備學習能力的學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經審核其戶口和實際家庭住址等有關證件,要求戶口隨父母,並與實際家庭住址相一致,(新建小區無派出所除外),相對就近免試入學,同時取得國小學籍。
第二條:取消國中招生考試,國小畢業按戶口和實際住址相對就近升入國中,同時取得國中學籍。
第三條:國中畢業生根據本人報考志願,經考試合格學校錄取後即可取得高中學籍。
第四條:國小、國中新生憑“入學通知書”(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章 註冊與備案
第五條: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內,由學校負責填寫“新生花名冊”和 “中學生學籍表”、“小學生綜合評價手冊”。
第六條:高中學籍表加蓋市教育局“石家莊市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專用章”(鋼印);國中學籍表加蓋“石家莊市橋西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鋼印);小學生綜合評價手冊加蓋“石家莊市橋西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七條:“新生花名冊”要填寫清楚,並在花名冊背面貼上相應的學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國小花名冊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學校保存,一份留教育科備案;中學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學校保存,一份留教育科備案,一份上交市教育局。學生的一切檔案表格用字必須與戶口一致。
第八條:國小和國中註冊實行文字與電子相結合的註冊制度。在學校認真填寫花名冊的基礎上將學生資料錄入學籍管理軟體系統,由學校到區教育局教育科進行註冊;高中註冊由區教育局備案後到市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轉 學
第九條: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及家庭住址搬遷等原因,學生可申請轉學。學生轉學由家長負責聯繫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必須有轉學證明(加蓋學校和相應級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學籍管理專用章)和學生檔案。
第十條:小學生轉學,由區教育局教育科負責辦理有關手續,本區內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一條:國中生轉學,在我市範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經我區教育局教育科批准,轉入縣(市、區)的學校同意接收後,持我區教育局和所在學校開據的轉出證明及本人檔案,到轉入縣(市、區)教育局審批,轉入縣(市、區)同意後,到市教育局備案。外省市國中生轉入我區,學校同意接收,需持戶口遷移證(或複印件)、轉學證明及學生檔案到區教育局辦理註冊手續後,學校才能接收。
第十二條:高中生轉學。外省、市轉入我區的普通高中生,學校同意接收,應持學籍、考籍、省級會考部門的成績證明及轉學證明到市教育局辦理轉入手續;我市範圍內高中學生跨縣(市)區轉學,持區教育局、校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市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正常轉學註冊手續,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完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1、借轉學之際復讀、擇校、留級、休學的;
2、普通高中轉入重點高中的;
3、私立高中轉入國辦高中的;
4、職業中學轉入普通中學的,
5、各學段一年級的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不得轉學。
第十五條: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轉學或退學。
第四章 借 讀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因喪失父母,隨有關部門或監護人居住者;學生與父母戶口不在一地,繼續在本人戶口所在地就讀確有困難者;父母均從事流動性工作,隨家長就讀確有困難者。
第十七條: 借讀生的學籍仍在原學校。就讀學校可建“借讀檔案”,長期借讀的,可統一編號,但需在學號後邊註明“借讀生”字樣,借讀結束時由借讀學校將“借讀檔案”轉回原學校。借讀學校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第十八條: 戶口在我區,需到外地借讀的國中學生,須報區教育局批准。無正當理由,未經區教育局和學校批准,私自轉到外地借讀的國中學生,轉回我區後,畢業時不允許報考普通高中。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者;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病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學生家長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後,國小由區教育局批准備案,中學由市教育局批准備案。
第二十條: 休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國中畢業班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準休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班級學習。如提前申請復學,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核准,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不允許中途退學。個別適齡兒童少年在校期間,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並經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報區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退學: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經學校批准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及家長:
1、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者。
2、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未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第二十六條:高中退學的學生,由區教育局備案,報市教育局註銷學籍。
第七章 留 級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情況,義務教育階段取消留級制度。高中學生留級由學校嚴格控制(原則上不超過年級人數的5%),並及時上報。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兼優或有其他模範行為的學生,應予以表彰或獎勵。凡獲市級以上表彰或獎勵的學生,其有關資料要裝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紀律和犯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導,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個別確實犯有嚴重錯誤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
第三十條: 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給予處分只適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給予開除。給予學生開除處分須經班委會通過,學校研究批准;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要報市教育局普教處批准備案。高中階段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須經校務會討論決定,校長簽字,呈報市教育局普教處批准、備案。受行政處分的學生改正錯誤後,在期中、期末經班主任報請校長批准,宣布撤消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經校務會討論決定,報市教育局普教處批准,可以勒令其退學或開除學籍。凡被處分的學生,學校必須書面通知家長。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即可畢業。
第三十二條:國小畢業證由學校發放,國中畢業證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並加蓋“石家莊市橋西區教育局國中畢業證專用章”(鋼印);高中畢業證貼上會考成績,由市教育局統一加蓋“石家莊市教育局普通中學畢業證專用章”(鋼印)。
第三十三條: 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參加會考成績合格,可依據“會考合格證書”,經區級教育主管審核,報市教育局批准後,由市教育局頒發全省統一的“普通高中同等學歷”證書。同等學歷證書相應位置貼上會考成績。
第三十四條: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
第十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條:各學校學籍管理由校長負責,教育處具體主管,班主任配合,學籍檔案要由專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學生死亡要註銷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要在12小時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區教育局教育科。
第三十七條:建立學生流失報告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由學校負責報鄉教辦和區教育局教育科。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必須將“在校學生流動情況統計表”、“增減學生登記表”交區教育局教育科。
二00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