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縣衛生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職責。
(二)將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原縣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
(五)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
(六)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水平。
(七)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服務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定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三)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五)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省、市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縣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
(九)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省衛生城市長效管理中的愛國衛生工作,承擔縣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縣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均為股級。
(一)辦公室(掛“信息科”牌子)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最佳化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工作,參與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和綜合性文稿的草擬;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安全等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擬訂藥品、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和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監督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三)組織人事科
研究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局管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考察;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知識分子和專家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各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法規研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等工作。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歸口負責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統戰工作。擬訂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
負責對全縣衛生系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五)綜合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依法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管工作,建立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評價體系。
擬訂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藥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全縣中醫機構基本建設;指導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中醫藥工作;組織實施中醫藥科研項目;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
實施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組織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監測、評估、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
承擔縣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落實;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和農村改廁工作;負責開展民眾性衛生監督管理和衛生檢查工作;擬訂健康教育規劃,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除害防病工作。
(七)基層婦幼科
承擔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牽頭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擬訂社區衛生與婦幼衛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的機構建設以及技術服務規範、專項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對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八)計畫生育管理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監督鄉鎮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人員編制
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科長(主任)8名。
經縣委批准設立的黨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配備一名專職黨委副書記和一名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
附則
本規定由盱眙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盱眙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