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方針、政策,擬定全區商貿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
(二)推進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現代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加強流通領域市場體系建設。負責全區商業網點和市場建設的規範管理。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全區市場秩序工作的責任,提出整頓和規範全區市場秩序的工作建議,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制定全區商品流通業和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的市場準則,承擔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繭絲綢的協調工作和生豬定點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經營管理;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和對原油、成品油、煤炭市場、酒類產銷進行監督管理。
(六)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配額招標政策,組織協調全區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編制並組織實施一般商品的進出口年度計畫;負責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的指導和出口品牌培育工作。
(七)負責全區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的貿易促進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工作;研究促進區內企業進口的政策措施,做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配合國家商務部、省商務廳、市商務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件在區內涉案企業的產業損害調查;配合、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區出口商品的反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案件的調查應訴工作;承擔全區範圍內有關世貿組織知識的諮詢、宣傳和培訓工作。
(八)承擔全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投資設立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外經項目的設備出口;指導和管理全區對外援助和受援項目;負責承辦進出口貿易、勞務輸出、經濟技術合作、技術培訓、“三資”企業等外經貿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的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