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

(四)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辦的再審案件。 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城建等一審行政案件;審理上級法院發還的行政案件;負責接待行政機關的法律諮詢、行政訴訟法宣傳和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 執行局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設立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和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的批覆》的通知(湘高法〔2005〕65號),益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的通知》(益編〔2004〕12號)、益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為全市法院系統補充的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益編辦發〔2005〕46號)精神,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上級法院和區委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執行權,對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以及上級法院和其他法院依法指定審理、執行的案件。
(二)依法審判應由本院管轄的各類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審案件。
(三)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四)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辦的再審案件。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
(六)完成區委、區管委及上級法院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區人民法院內設10個職能機構和1個派出法庭(千山紅法庭)。

1. 辦公室(含研究室、行政裝備科)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法制宣傳、新聞發布、文秘、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司法統計、檔案及院志編纂等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協助院領導開展綜合性的調查研究活動,起草司法解釋建議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會辦綜合性審判業務檔案、報告;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工作,完成上級法院指定、委託的調查研究任務以及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和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訴訟費管理使用和人民法庭及審判法庭的建設工作,做好其他後勤服務工作。

2. 政工室

負責本院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辦理本院向人大提請任免的有關事項;負責本院黨組決定的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項;承辦本院幹部人事、出國出境政審等工作;負責本院錄用、調配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本院機構編制、人事統計、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本院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規、條例和規章的實施;承辦法官協會工作事項;負責法官考試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有關法官管理的事項。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本院隊伍的表彰獎勵工作;研究制定本院的教育培訓規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審定年度培訓計畫;辦理上級人民法院等單位下達的種類培訓任務;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3. 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法院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制訂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4. 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種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查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負責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

5. 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應由其管轄的一審婚姻、家庭案件,繼承案件,房地產案件,其他不動產案件,損害賠償案件,債權債務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人身權案件以及上級法院發還的民事糾紛案件,民庭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依法審理金融系統、企業法人、行政事業單位的一審契約糾紛案件、期貨、股票、債券、票據、貨款等案件以及破產案件,依法審理上級法院發還的契約、商事糾紛案件。

6. 刑事審判庭

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審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7.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城建等一審行政案件;審理上級法院發還的行政案件;負責接待行政機關的法律諮詢、行政訴訟法宣傳和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

8. 執行局

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和外地法院依法委託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9.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重大緊急事件的安全保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執行局等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辦理其他有關司法警察警務工作。

10. 審判監督庭(含審判管理辦公室)

依法審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國家賠償再審案件,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案件和上級法院指令複查的案件,辦理上級要結果的各類案件。
審判效率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業績考核,司法、質效統計,審判態勢分析,審委會日常工作等。根據上述工作職能為效率業績考核案件質量評查組,對審判質效數據點評和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積極推行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的深層次開展。

11. 設立1個派出法庭

―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千山紅人民法庭,負責千山紅鎮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文書送達及適用簡易程式開庭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調解。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法院人員編制32名(其中政法專項編制7名,全額預算事業編制25名)。領導職數:院長1人、副院長2人、政工室主任1人(兼工會主席),紀檢組長1人、庭室負責人10人。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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