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負責監督實施。2、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3、管理全縣抗旱防汛工作、承擔抗旱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抗旱防汛工作,對縣域河流和水庫等重要水利工程實施抗旱防汛調度。
4、管理全縣水資源(含天上水、地表水、地下水,除自來水);編制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範圍,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負責全縣農灌區內水價的審核申報工作。
5、擬定全縣節約用水辦法和措施,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6、組織實施水行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調節本縣區域內的水事糾紛。
7、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審定、申報及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組織編制水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8、負責全縣河道、水庫、渠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縣河道、水庫、渠道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區內灘涂地的治理;指導中小型水庫、灌區管理單位的工作和安全生產。
9、負責實施全縣人畜飲水、病區改水、鄉鎮供水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10、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和措施;依法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
11、指導、協調、管理全縣水利工程,監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承擔全縣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2、指導各鄉鎮水利水保站的工作及全縣水利隊伍建設;組織編制全縣水利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水利系統職稱的初評上報和聘用工作。
13、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