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蘭縣人大常委會

基本簡介

皋蘭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正式成立。縣人大成立至今已成功的選舉了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皋蘭縣人大依法履行各項職權,為皋蘭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主要職能

  •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領導或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 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市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 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 撤銷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 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政府縣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十)根據縣長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局長、主任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職務;決定撤銷由其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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