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政策措施,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保險等情況,研究和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及金融保險監管政策,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
(二)組織研究財稅、金融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參與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參與相關法規起草;協調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發展、改革與開放中的相關政策,參與制定財稅、金融、保險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年度預算、財政中長期收支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其他公共政策間的關係,參與確定財政性建設資金總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協同有關部門確定財政補貼的規模和方向;負責本委財稅、金融業務的統一對外工作。
(三)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工作,審核發債資金投向,監督發債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公司發行各類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審核工作;研究推進建設項目股份制試點等工作;參與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核工作;負責本委證券期貨和股份制業務的統一對外工作。
(四)研究提出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和指導全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組織協調委內有關建立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的工作;負責起草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飛機、船舶等融資租賃業務;研究提出保險業、郵政儲蓄髮展和引導保險資金、郵儲資金合理運用的政策建議。
(五)確定財稅、金融、證券、保險等系統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審核財稅、金融、證券、保險系統重大項目及印鈔造幣行業建設項目。
(六)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綜合處,財政處,金融處,證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