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為對抗主義。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採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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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登記
動產擔保登記,也可稱為“動產擔保利益登記”或“動產擔保物權登記”,是指動產擔保登記機構根據動產擔保登記制度的要求和權利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將設定於動...
效力 分類 功能 審查 -
行政登記
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
特徵 界定 類型 可訴性 私法效力 -
登記生效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又稱登記要件主義,是指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非經登記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記還有...
優點 辨別 -
強制登記主義
強制登記主義是任意登記主義的對稱。商法中以商業註冊登記作為商主體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的立法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創辦人成立商主體必須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申請注...
存廢問題 關係 -
不動產擔保登記
不動產擔保登記是指將不動產擔保物權的變動事實,依照法定程式記載於專職機關掌管的專門簿冊上,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將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權屬狀況、順位狀況和變動情況...
不動產擔保登記的性質 不動產擔保登記的機關 不動產擔保登記的內容 不動產擔保登記的程式 -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定義 性質 包括權利 功能 職責 -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
基本概述 模式考察 演變 效力 特殊類型 -
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
基本內容 -
物權登記制度
物權法中應當確立物權登記制度,已成為中國理論界和立法者的共識。較之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與船舶、航空器物權登記,物權登記尤其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可謂物權法草案的...
物權登記 登記與非登記 登記與占有 不動產登記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