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的大體情況是:被告人為一馬車夫,他多年以來受僱駕駛一輛雙匹馬車,其中一匹名叫萊倫芳格的馬有以其尾繞住韁繩並用力壓低的惡癖,馬車夫和僱主都知道萊倫芳格的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馬車夫在僱主的特別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萊倫芳格,結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樣癖性發作,以其尾繞韁用力下壓。馬車夫極力使馬尾脫離韁繩,卻未成功。此時,馬匹暴狂起來,馬車夫完全失去了對該馬的控制。結果,狂奔的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鐵匠,致其腳部骨折。檢察官根據上述事實,以過失傷害罪對馬車夫提起公訴,但是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檢察官以原審判決不當為由,向德意志帝國法院提起上告,1879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對於“癖馬案”的判決,駁回了檢察院上告。其理由是:本案馬車夫雖然認識到該馬有以尾繞韁的癖性並可能導致傷人的後果,但當他要求更換一匹馬時,僱主不但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違抗僱主的命令而拒絕駕馭該馬車。
“癖馬案”的判決意味著行為人在無條件選擇合法行為時,即使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且存在過失,也不負刑事責任,此即為期待可能性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