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追溯制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介紹,兩部委正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的長效機制,建立疫苗追溯制度。
基本信息
- 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參與制訂者:國家衛計委、國家食藥監總局
- 日期:2016年4月
簡介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調查處理情況匯報,決定先行對一批責任人實施問責;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會議指出,將自願接種的第二類疫苗比照國家免疫規劃用的第一類疫苗,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採購,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堅決制止通過借用資質和票據進行非法經營的“掛靠走票”等行為。建立追溯制度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建立疫苗從生產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強化儲存、運輸冷鏈要求,增設疾控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兩部委明確,將加快建立全國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進口單位、配送企業、縣級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要依法建立真實完整的銷售、購進、儲存、分發、供應記錄,並做到票證一致、票貨一致、票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