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家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組織協調防止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及有關市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全市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對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管理監督市級林業基金和對全市林業資金進行審查,管理林業國有資產,審核林業建設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
(十三)對國家森林公園和森林景觀景點、森林資源的規劃、設計、森林“三防”及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實行巨觀管理。對營林造林、木材採伐、運輸、市場、林業行政執法、陸生野生動物、珍貴樹種及統計年報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信息、宣傳、電子政務、保密和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檔案、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建議;承擔防火辦的日常工作。
(二)造林綠化管理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建設與森林旅遊管理;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花卉基地、花卉市場的建設和野生花卉的保護及開發利用;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山區、丘陵、崗地林業綜合開發和改造;承辦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及引進外資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
(三)森林資源管理科
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依法應由國家、省、市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有關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組織、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起草林業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四)林業產業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全市林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林產品結構調整和林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負責對全市各種經濟成份的林業生產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全市林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五)計畫財務審計科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市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及局機關、所屬單位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統計、信息工作。
(六)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申報和聘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組織管理幹部培訓和考核工作;協助做好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工人技術等級申報及考核工作;負責本系統的人事檔案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管理;負責幹部、工人及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工作。
人員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事業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會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主任)職數6名;工勤人員2名。
聯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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