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審計局

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我區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相關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開展的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根據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直有關部門和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市級各部門及直屬單位、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省以上投資或以省以上投資為主的在畢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級投資或地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級地方金融機構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
6.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監督在畢的國家金融部門、保險機構和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7.市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市級駐外省(市)機構及其國有資產開展審計監督。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對縣(自治縣)、區和管理委員會黨政領導班子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共同領導縣、區級和管理委員會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實施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級和管理委員會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全市審計機關信息網路建設和幹部業務培訓。
(十一)承辦市政府、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調整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本單位的黨組織建設、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退休幹部管理、審計統計、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報考等等工作;協助管理縣、區和管理委員會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二)法制科。
承擔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有關政策的起草工作;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機關行政複議、應訴聽證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三)信息科。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全市審計人員參加計算機基礎知識培訓及計算機套用技術培訓;負責組織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套用技術成果的評審及交流;負責對全市計算機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實踐的管理和指導,為本局各業務科室及各縣、區及管理委員審計機關提供計算機審計的技術指導;負責局機關網路建設及入口網站的日常管理維護;組織計算機審計套用系統的引進、推廣及培訓;負責局機關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管理及維護。
(四)財政農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農業、水利、林業、資源環保資金,扶貧資金及其他涉農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效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全市行政事業行業審計;根據省審計廳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所屬部門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市政府委託由其他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審計在畢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和其他單位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省以上投資或以省以上投資為主的在畢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級投資或市級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國有施工企業、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濟責任審計科。
參與起草地方性經濟責任審計行政規定草案;負責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縣、區主要領導幹部、市管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區及管理委員會黨政領導班子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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