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國土資源局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

主要職能

第一至第五項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地區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等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承擔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區耕地保護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第六至第十項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指導、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組織礦權流轉招標拍賣工作,建立和監督礦權交易市場;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批;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管;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批;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處置和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區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管理地區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第十一至第十六項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區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承擔航空、遙感測繪的報審工作。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系統鄉(科)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考評。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辦地區行署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等工作的正常運轉、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財務、公產、後勤服務等;負責計生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風景名勝區國土資源分局和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承辦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承辦上級安排及局組織的本系統出國人員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國土資源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信訪、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法規監察業務工作。
(四)規劃科
組織擬訂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各地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和行署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對國土資源供求關係和運行進行監測,研究提出有關國土資源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五)耕地保護科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六)用地管理科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承辦需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
(七)地籍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質;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審批的具體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調處採礦權礦界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礦產品運銷環節和採礦權市場;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資源環境科
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等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區地質資料匯交、借閱及館藏業務的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礦產地管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收繳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年度和重要礦產品價格信息報告。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蹟保護區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承擔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與監管工作,組織地質遺蹟國家地質公園的申報和地區級地質公園的建立工作。
(十)測繪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區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核測繪技術規定;管理全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擬訂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性指導意見;承擔航空、遙感測繪的報審工作: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黔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領導介紹

姓名:張政綱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責任分工:領導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局黨組工作
姓名:王曉靈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科、資源環境科,聯繫地區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地區土地勘測規劃所
姓名:周玉柱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局辦公室、用地管理科,聯繫地區土地估價事務所、地區土地開發中心
姓名:王 毅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政策法規科,規劃科、測繪科、執法監察科(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姓名:張坤忠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監察室,協助局長分管人事教育科,聯繫局工會、青年團、婦委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口與計畫生育、黨建扶貧、新農村建設等工作
姓名:丁竹茂
職務: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技術和工程工作,分管地籍科,聯繫地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地區土地登記事務所
姓名:唐春鳴
職務:地區地質災害預防和處置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畢節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
責任分工:主持地區地質災害預防和處置委員會辦公室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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