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縣各級政府(含辦事處)、縣直各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公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未盡職責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各級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工作。對需調離和免職等組織處理的,移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縣直各部門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沒有按要求實行政務公開的:
1、沒有按時公開的:
2、沒有比較規範的公開載體的;
3、沒有公開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定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許可權等;
4、沒有公開辦事依據、收費標準、程式、時限、方式、方法和結果的;
5、沒有公開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
6、沒有公開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實施的政策、規定和適於公開的檔案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決定的資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標、政府採購等;
7、沒有按季度公開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
8、沒有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項目情況的;
9、沒有公開服務承諾兌現情況的;
10、沒有公開便民措施的;
11、沒有公開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的;
(二)政務公開流於形式,搞假公開、半公開,在政務公開活動中搞“暗箱操作"和幕後交易的。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公開內容沒有質和量的具體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四)不應公開的保密事項予以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五)沒有建立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及時處理民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六)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准,刁難或打擊報復的。
(七)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拒絕監督與檢查,或者編造假情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隱瞞問題的。
(八)違反規定程式、條件和辦事許可權,推諉扯皮,拒絕辦理正常公務,違反服務質量、辦事時限等承諾的。
(九)抓本級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致使本級轄區內未按規定全面開展政務公開的。
(十)未制定和公開政務公開的目錄,以及未及時更新政務公開目錄的。
(十一)未建立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務公開考核和評議制度的。
(十二)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區分:
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4、被評定為政務公開不合格的單位,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和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和承辦人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並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七條 實行政務公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縣、鄉(鎮)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考核量化標準,由其上一級政府辦公室制定,報政府批准後實施。政務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民眾評價滿意。
第八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有不良影響,或者造成一定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實行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評模等資格,必要時,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調離、免職等組織處理。
3、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九條 監察機關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書。
第十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務公開工作開展監督。
第十二 實行政務公開工作報告制度。政務公開的單位要向上級領導機關及部門報告工作安排意見和半年一次的工作總結。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檔案,便於查詢。
第十三條 實行政務公開不定期督查制度。每年由政府牽頭,從有關部門抽人對政務公開進行至少一次大的檢查。
第十四條 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後15天內向作出處理的監察機關申請覆核,監察機關接到覆核申請後,應於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下達書面通知。對政紀處分的覆核複審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廠(院、校)務、村務、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 條本實施辦法由畢節地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 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