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養承嗣

死刑案件經清代會審制度秋審後朝審複審程式後,分四種情況處理:一情實、二、緩決,三、可矝,四、留養承嗣。 雍正年間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經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頓枷號示眾三個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反映。

也叫“留養承祀”

死刑案件經清代會審制度秋審後朝審複審程式後,分四種情況處理:一情實、二、緩決,三、可矝,四、留養承嗣。

雍正年間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經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頓枷號示眾三個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反映。

起源:我國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律》。

道光年後有了嚴格的限制,比如行為人所殺之人也是一個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對犯罪人就不能適用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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