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社會評議對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門,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部門。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活動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本級政府部門和鄉、鎮和街道單位的評議。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政府信息公開網、政府網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社會評議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會評議工作。
第六條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真實、規範、準確、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是否多樣、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開網作為信息發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開時間是否及時;
(五)政府信息公開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六)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否健全並落實到位;
(七)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八)工作人員是否按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是否按規定收費;
(九)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規範、準確地報送政府信息;
(十)貫徹落實《條例》的整體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七條社會評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製作社會評議實施方案及測評表,並向社會公示;
(二)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三)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四)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五)匯總社會評議情況,並將評議結果公開。
第八條社會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上一級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以及被評議部門和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評議中發現有問題的,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並向本級政府糾風部門和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上報整改結果。
評議結果作為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政務公開考評等設定分值的組成部分。對於連續兩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民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後,或社會反映強烈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對評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