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限線

界限線

為保證破艙浸水後船舶仍具有破艙水線的最高一定的儲備浮力,將位於艙壁甲板邊線上表面以下一定高度處,並平行於甲板邊線的一條破艙水線的稱為“界限線”。,極限位置只能與限界線相切,即破艙浸水後船舶必須保持一定高度的剩餘乾舷。

破艙穩性

破艙穩性(damaged stability)是指船舶破損進水後的剩餘穩性,也即船舶在一艙或者相鄰多艙破損浸水後,仍能保持一定浮性和穩性,使得船舶不至於沉沒或者延緩沉沒的時間,確保人員和貨物安全的性能。

界限線介紹

定義

當船體破損後,海水進入船艙,船身即下沉。為了不使船舶沉沒,其下沉應不超過一定的限度,這就需要對船艙的長度有所限制。

規定

我國(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規定,民用船舶的下沉極限是在艙壁甲板上表面的邊線以下76mm處,也就是說,船舶在破損後至少應有76mm的乾舷。在船舶側視圖上,艙壁甲板邊線以下76mm處的一條曲線(與甲板邊線相平行)稱為安全界限線(簡稱界限線)。

界限線的套用

通過界限線可設計規划船舶穩性,增強船舶破艙之後的浮性保持能力。

界限線上各點的切線表示所允許的最高破艙水線(或稱極限破艙水線)。為保證船舶在破損後的水線不超過限界線,對於船艙的長度必須加以限制。船艙的最大許可長度稱為可浸長度,它表示進水以後船舶的極限破艙水線恰與限界線相切。船艙在船長方向的位置不同,其可浸長度也不同。

極限破艙水線

在邦戎曲線圖上,先畫出計算水線和限界線,並從限界線的最低點畫一條水平的極限破艙水線H。然後在首尾垂線處,自H線向下量取一段距離z,其數值可按下式計算:

界限線 界限線

式中:D為艙壁甲板的型深,d為吃水。

在距離z內取2~3 個等分點,並從各等分點作與限界線相切的縱傾極限水線1F、2F、3F,1A、2A、3A 等,如圖所示:

極限破艙水線 極限破艙水線

通常極限破艙水線約取7~10條,其中尾傾水線3~5條,水平水線1條,首傾水線3~4條。這些極限破艙水線對應於沿船長不同艙室進水時船舶的最大下沉限度。

極限破艙水線面 極限破艙水線面

可浸長度

船上某點的可浸長度是指沿船長方向上,以該點為中心的艙在規定的分艙載重線和滲透率情況下破損進水後,船不致淹過界線的最大允許艙長。也稱進水長度、浸水長度。

可浸長度沿船長的位置不同。因浸水的體積及浸水後對船舶縱傾的影響不同等,可浸長度也不相同。將沿船長各點的可浸長度作縱坐標連成的曲線稱可浸長度曲線。當全船各部分的滲透率相同時,可浸長度曲線為一光順曲線。實際上由於機艙、貨艙和起居等處的滲透率各不相同,故可浸長度曲線一般為折斷形曲線。為符合分艙與穩性的要求,船舶設計時,依據可浸長度曲線進行水密橫艙壁的布置,按此布置,任何一艙破損後船舶下沉不淹過限界線的船稱為一艙制船,任何相鄰兩個艙破損後船舶下沉不淹過限界線的船稱為二艙制船,依此類推有三艙制船等。目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僅對客船可浸長度的確定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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