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生物保育發展歷史
早期的國際環境保護主要出現於歐洲和北美,大多數是雙邊和區域性的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合作,且主要是為了資源利用和分配。
例如,1781年,巴塞爾主教區(現瑞士)和法蘭西王國(現法國)簽訂了保護狩獵鳥類和森林的條約;
1818年,美國和英國簽訂了《尊重漁業、邊界和奴隸恢復的公約》;
1867年,法國和英國達成漁業條約;
1869年,康斯坦斯和巴塞爾達成了在萊茵河管理漁業的公約;
1886年,德國、盧森堡、荷蘭和瑞士簽訂了萊茵河管理鮭魚漁業的條約。
1900年,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歐洲殖民國,簽訂了第一個國際野生生物保護條約,即《保護非洲各種有用和無害的野生動物公約》。這個條約禁止無序屠殺對人類有用和無害的野生動物,鼓勵建立自然保護區等。不過,這個公約主要是為了服務狩獵以及象牙和皮毛等的貿易,所以認為鱷魚、毒蛇、蟒蛇等動物應該消滅,而獅子、豹、鬣狗、狗和一些有害鳥類應該減少。
20世紀以來,各種雙邊和區域性的國際環境條約和組織開始建立。
例如,1902年,國際海洋考察理事會成立,主要研究海洋自然資源。
1907年和1909年,美國分別與墨西哥和加拿大簽訂了邊界水資源的協定。
1930年,《關於保護動植物及其自然狀態的公約》建立了受威脅和瀕危物種的紅色名錄,其模式一直沿用。原國際聯盟開始管理海上捕鯨活動,並牽頭制定了相應的國際條約。
1940年,《西半球自然保護和野生生物保育華盛頓公約》達成。這些國際條約主要都是西方國家主導和參與,推動了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瀕危生物保護。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的創立加速了環境領域的國際合作。
1950年代,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等成立,雖然這些組織最初關注資源管理,但後來環境管理職能越來越重要。
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大會通過了4項海洋方面的公約。此時,國際環境非政府組織也迅速成立和發展。
1947年,世界保育聯盟的前身——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成立。
1961年,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在英國成立。
1979年,綠色和平組織成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快速增長,人口增長,城市空氣、水、固廢等污染,核威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等,逐漸引發了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的關注。
1962年,美國的卡遜女士(Rachel Carson)出版的《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一書,被認為是現代環境保護事業的發起。
1972年,羅馬俱樂部出版了《增長的極限》,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70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生效,並建立了美國環境保護局。各國,特別是已開發國家,陸續開始國內環境立法、建立國家環境管理制度和部門。在此基礎上,已開發國家開始推動環境政策和管理向全球擴散。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
1949年,聯合國資源保育和利用科學會議第一次討論了環境問題。
1968年,在瑞典的提議下,聯合國決議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大會召開人類環境會議(TheStockholm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但當時開發中國家在大會召開前的6個月,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發展與環境》的決議,提出“國際經濟新秩序”(New Intemational Economic Order),認為全球環境影響主要由一些已開發國家造成,而環境管理屬於各國政府責任,所以發展才是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最佳可能方法等。
1972年,113個國家的幾千人參加了人類環境會議,但只有印度和瑞典兩國元首參加。此時是冷戰期間,因為東德被拒絕邀請後,前蘇聯和東歐國家抵制這次會議(雖然後來支持會議的決定)。但會議還是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環境問題提上了各國的政策議程。
會議的成果之一是《人類環境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Environment),提出26條環境原則,奠定了國際環境法的基礎。
宣言提出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屬於各國政府,人有基本的環境權,國家有發展的權利但發展不能損害他國環境。
宣言還提出了發展和環境保護融合的重要性,推動國際環境合作等。
會議還發布了《斯德哥爾摩行動計畫》(The Stockholm Action Plan),提出了人類居住地的環境質量、自然資源管理、防治國際污染、環境教育和信息、發展與環境的融合等5方面的106個建議。行動計畫推動了國際環境條約制定和實施,包括呼籲國際捕鯨委員會暫停商業捕鯨,開展瀕危物種國際貿易、遷徙物種保護、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條約的談判。
會議的第三個成果是成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作為統籌聯合國系統的環境政策和管理的國際機構。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1972年的人類環境大會雖然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並沒有解決開發中國家強調的發展問題。
198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肯亞奈洛比舉辦的環境大會,影響力很小。之後,聯合國大會設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重新審視環境和發展的關係。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了《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這是聯合國最重要的環境報告之一。在報告發布後,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解散。
《我們共同的未來》雖然沒有提出“可持續發展”一詞,卻推廣了這個概念。
可持續發展綜合了環境和發展,協調了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成功地滿足了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雙方的需求,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解讀。報告還提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即已開發國家要通過技術、資金支持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環境事務,實踐可持續發展等。
1990年代初期,冷戰結束,經濟前景看好,國際社會樂觀。此時,全球環境問題和政策也提上了國際社會的議事日程(1972年的人類環境大會主要是把環境問題提到了各國的國內政策層面)。
在1992年的環境與發展大會前,聯合國組織了許多預備會議,負責起草各類檔案,提交大會上修改或採納。大部分聯合國成員和聯合國機構、其他國際組織派代表參會。一些非政府組織也有機會參與談判會議、組織公共論壇、交流意見、討論解決方案等。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又稱為地球峰會,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178個國家派出7000名代表,115個政府或國家首腦參會。此外還有上千名記者,超過1400個非政府組織,共有約2萬人參會。會議取得了重要的成果,被認為是國際環境治理的開始。
會議的成果包括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兩個重要的國際環境條約。預備會議上本想談判國際森林條約,但由於各國分歧難以彌合,最終在大會上只通過了非約束性的《森林保護原則》。
保育生物學
保育生物學是一門對地球上生物多樣性作出研究的學科,目的是要保護各種生物物種、棲息地和整個生態系統,避免滅絕的威脅。
它結合多個學術領域,包括科學、經濟學和自然資源管理。
保育生物學一詞出現於1978年在加州大學舉行的一個會議,它是當時的會議主題,保育生物學的研究可幫助社會制定適當的生態保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