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旅遊景區

生態旅遊景區

是指符合下列這些條件的景區:相對沒有受到過度的人類活動干擾的自然區域,為遊客提供享受並了解自然(包括與其密切相關的社區文化)的場所。在經營和管理中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和社會文化造成負面影響,並為當地社區提供經濟參與機會,支持自然保護的旅遊。生態旅遊景區應具有自然性、可持續、責任感、學習性四個核心特質。

定義

2007年由國家環保總局(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旅遊局編制的《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標準(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草案》)對於生態旅遊區給出的定義是,以獨特的生態資源、自然景觀和與之共生的人文生態為依託,以促進旅遊者對自然、生態的理解與學習為重要內容,提高對生態環境與社區發展的責任感,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旅遊區域。

一般來說,生態旅遊景區的物質基礎和載體是自然區域,因此,本章前述的所有自然旅遊景區和自然資源在遵循可持續發展等原則的條件下,都可以開發成為生態旅遊景區。但對於以人造生態景觀為主要內容的景區是否屬於生態旅遊景區,旅遊學術界的看法並不一致,有的認為,只要景區具有可持續性和學習性兩大特點就可以成為生態旅遊景區,如城市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等景區是對城市居民進行自然和生態知識教育的第二課堂;但也有的學者認為,目前生態旅遊已成為一些景區市場行銷的形象包裝和概念炒作的幌子,真正的生態旅遊景區除了可持續性和學習性外,還必須強調場所的自然性和經營管理者的責任感。而上述的有些景區並不符合這些條件,因而不能歸為生態旅遊景區。

特點

任何旅遊景區都具有固定的範圍、特定的遊覽內容、綜合性的旅遊服務和權威的管理機構。生態旅遊景區除了上述構成要素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生態美的自然及文化客體

生態旅遊景區最大的特點是具有生態美的自然及文化客體。所謂生態美是指由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生物與其環境和諧共生而表現出來的美。生態旅遊景區對旅遊者的核心吸引力是其自然生態景觀,或是具有生態美的人文景觀,如傳統的農村田園風光、植物園、動物園、古代園林、名山勝水等。因此,具有生態美的自然及文化客體是生態旅遊景區與一般旅遊景區的最大區別。

2.具有資源及環境保育措施

生態旅遊與傳統的旅遊類型最大區別是其具有保護性,以旅遊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終極目標。因此生態旅遊景區從開發伊始即奉行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劃設計出一整套資源及環境的保育措施,從旅遊者、旅遊開發者和當地居民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生態旅遊景區的可持續發展。

3.具有區位的郊野性

相對傳統旅遊景區而言,生態旅遊景區大多處於城郊,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即便是那些人與自然和諧共建的生態旅遊地,如風景名勝區、農村田園風光、生態農業區、民俗風情文化地等也大多遠離城市。因此,生態旅遊具有郊野性的特點。

4.具有設施的簡樸性

生態旅遊強調自然、和諧,在生態旅遊景區開發中,避免大興土木等有損自然景觀的做法。所以景區內的所有景觀要素,包括旅遊設施均應簡樸、大方、天然,並且與環境協調。景區內的交通工具必須環保,旅遊接待設施儘量簡易,取材因地制宜。因此,生態旅遊景區旅遊設施表現出簡樸性的特點。

分類

目前旅遊學界對於生態旅遊景區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分類框架,這裡我們在《標準草案》基礎上,根據資源本底與實際情況,將其分為七大類型。

(1)山地型:以山地環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適於開展科考、登山、探險、攀岩、觀光、漂流、滑雪等活動。

(2)森林型: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也包括大面積竹林(竹海)等區域。這類區域適於開展科考、野營、度假、溫泉、療養、科普、徒步等活動。

(3)草原型: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也包括草甸類型。這類區域適於開展體育娛樂、民族風情活動等。

(4)濕地型:以水生和陸棲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濕地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主要指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也包括江河出海口。這類區域適於開展科考、觀鳥、垂釣、水上活動等。

(5)海洋型:以海洋、海岸生物與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包括海濱、海島。這類區域適於開展海洋度假,海上運動、潛水、觀鯨和欣賞海洋生物等。

(6)荒漠型:以沙漠或戈壁生物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遊區,這類區域適於開展觀光、探險和科考等活動。

(7)人文生態型:在與自然和諧共生基礎上形成的,以突出的歷史文化等為特色的人文生態旅遊區。這類區域主要適於歷史、文化、社會學、人類學等學科的綜合研究,以及適當的特種旅遊項目及活動。

經營與管理

根據生態旅遊景區的地理特徵,可以劃分為以下七類: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濕地型、海洋型、人文生態型和複合型。按照景區的社會屬性,生態旅遊景區又包括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度假區、原始海島、生態農業區、歷史遺址等類型。對這些生態旅遊進行經營和管理圍繞的主要是“保護”的問題,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保護什麼、怎樣保護、誰來保護。

關於保護什麼的問題,總的來說,就是保護生態旅遊景區的生態系統的完整。具體地講,就是要保證大氣的清潔、噪聲的減少、水體的清淨、較高的森林覆蓋率、自然景觀的完整、歷史文化遺蹟的完整和真實等。

關於怎樣保護的問題,籠統來講就是使生態旅遊景區的開發、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都符合生態旅遊的思想和原則。首先,在生態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過程中,必須儘量減少人為景觀的建設;對於那些必須設定的人工項目,需要在其選址、造型、高度、體量、顏色、材料等各方面體現生態學的思想和原則,儘量與當地的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氛圍保持一致。其次,生態旅遊景區的經營和管理必須以不破壞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為前提,例如,旅遊項目的設定必須使得遊客對周圍環境和動植物的影響降到最低的水平;旅遊宣傳與促銷手段要減少對物資等資源的浪費;對景區的旅遊容量進行實時監控,一旦超載,立即禁止遊客進入景區,並對景區內的遊客進行合理地疏導,避免局部超載。最後,對於國家及各級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公益組織來說,應該通力合作完成生態旅遊景區標準的制定,以便於生態旅遊景區的管理和開發。現有的開展生態旅遊活動的景區應參照國外生態旅遊發達地區的標準進行經營和管理活動。

關於誰來保護的問題,有私人經營和政府及社會非營利組織管理等主張負責。把景區交給資金雄厚的工商企業經營,好處在於:這些企業有足夠的資金來對景區的生態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同時提供的服務有可能更加吸引遊客。對私有化的擔心主要是企業追求利潤的本性會導致短期行為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忽視。在我國,還存在景區的產權問題,但如果把景區全部交給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益組織去管理也不是最佳的選擇。由於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基礎相當薄弱,根本無法支付如此巨額的保護資金和管理費用。另外,也不能保證這些管理機構的資質。最好的方式是通過政府與企業的合作進行景區的開發與管理,由政府制定標準和法律法規,企業投資和經營活動在這些標準和法律法規限制下進行。但這樣做的矛盾在於政府對於保護的要求與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難以協調。另外,政府等非營利性機構和企業所組織的旅遊質量誰更能符合旅遊者的要求也是一個問題(David Fennel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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