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09號
【生效日期】2014-03-01
【檔案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劉偉平
2014年1月6日
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影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鞏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流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羊河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配置、採補平衡的原則,壓減農業用水、節約生活用水、增加生態用水、保證工業用水,促進內陸河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
第四條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流域內的地下水資源工作。省水利廳石羊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地下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具體工作。
流域內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流域內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流域內相關規劃要與地下水資源承載量相適應,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項目,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准。
第八條 流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地下水資源,有權對違法開採和破壞地下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九條 流域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要嚴格執行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規劃,逐步減少地下水開採量,鼓勵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為經濟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支撐。
第十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設項目和移民搬遷安置時,應當經科學論證,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條件的區域內合理布局。
第十一條 實行總量控制與年度用水計畫管理相結合原則。流域管理機構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標為依據,監督落實市、縣(區)用水總量及削減量。流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各自區域內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開採削減量計畫,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特殊情況下調整用水總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並組織論證,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流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制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行業用水比例,完善水權轉讓制度,加快水權市場建設。鼓勵採用先進節水技術和水權置換等方式解決用水矛盾。
第十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和功能區劃分,經科學論證,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和限制開採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禁止新打機井並嚴格控制舊井更新,人畜飲水和生態用水機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舊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幹涸或水量過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該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為中心,半徑60米範圍內新打機井。
舊井更新鑿井作業時,舊井應當提前回填。人畜飲水機井因水量過少更新時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經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但更新井運行後舊井應當回填。
第十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市、縣(區)地下水的開採量和削減量年度完成情況,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為準。
第十六條 流域內地下水取水應當安裝智慧型化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流域內禁止新增地下水用於火力發電、景觀工程等高耗水行業。禁止取用地下水用於水源熱泵或冷卻降溫項目。
第三章 取水許可
第十八條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應當申請地下水取水許可。
申請新打機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申請舊井更新的,可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流域內地下水實行區域限批。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該區域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條 實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縣(區)為單位,在一定區域內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續下降達3年以上的,暫停該區域新增取水,並嚴格控制舊井更新。
第二十一條 新增取水實行機井指標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機構核定的機井數量為基數,各縣(區)不得新增機井數量指標。符合條件新增取水的,通過關閉現有機井取得指標。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打機井:
(一)已列入農村人飲工程規劃,地表水無法解決供水,以整村或多村為單位集中解決人畜飲水的;
(二)新農村示範點或重要移民搬遷安置點,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無其他供水條件的人畜飲水;
(三)規模化設施養殖小區(場),圈舍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主體工程已完成,周邊無其它供水條件的人畜飲水;
(四)重大民生項目、生態項目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家鼓勵發展的新型產業或符合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及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規模以上工業項目,無其它供水條件的;
(五)重大自然災害應急人畜飲水;
(六)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新打機井的。
前款第(三)、(四)項水量應當在縣(區)總水量中通過水權置換解決。
第二十三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新打機井取水許可量應當根據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確定的水量在縣(區)用水總量內從嚴控制。總量已達控制指標的縣(區),新增取水通過關閉已有機井置換水權。
第二十五條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檔案;
(三)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現場勘查報告;
(四)取水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五)流域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舊井更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取水許可證複印件及前款第(一)至(三)項材料。
第二十六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新打機井和半徑超過60米舊井更新申請的,應當在10日內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5日內審核並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2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原址舊井更新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上報,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審批;不符合申報條件或者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形式告知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已有的小型自備水源井普查登記,核定水量,嚴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備水源井。
本辦法所稱小型自備水源井是指井管內徑不超過20厘米的取水機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接到取水許可批准檔案後,6個月內應當施工。逾期未施工的,應當重新審批。鑿井施工單位施工前應當到流域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新打機井成井後15日內申請人向所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流域管理機構10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批准的水量發給取水許可證。
舊井更新的驗收,由流域管理機構以縣(區)為單位,定期集中驗收。
第三十條 新打機井和舊井更新驗收的內容包括:
(一)計量設施安裝情況;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
(三)機井質量、出水量是否達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與批准檔案一致。
第三十一條 機井所有權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明、變更協定或者證明檔案。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徵收及徵收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節約保護
第三十三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內地下水節約與保護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廣使用地下水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地下水循環利用。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關閉取水設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確需保留的,經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自備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的;
(三)地質水文狀況不適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流域內因重大項目征地拆(搬)遷,原區域內機井應當關閉。因特殊情況保留的,需經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已關閉的機井報流域管理機構登記備案,註銷取水許可證,不得重新啟用。機井指標和水權2年內可用於置換符合條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記備案的,機井指標作廢。
第三十六條 加強高耗水行業用水計量管理。單井年取水2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過50萬立方米的企業,逐步實現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聯網實時遠程監控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進行勘查、採礦、建設地下工程等活動時,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對報廢、閒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機井所有人應當採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發生。
禁止採用滲井(坑)、無防漏設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置一定數量的監測井,對地下水水位、水質進行監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源地的水質定期監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啟用已關閉機井取水的,責令回填,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鑿井取水的,對申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四)機井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按時審核上報的,對不符合條件,弄虛作假上報的;
(二)越權批准取水許可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立案查處的;
(四)收受賄賂的;
(五)隱匿、篡改、拒絕上報機井取水數據和監測數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09號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學習好、貫徹好《辦法》,省水利廳石羊河流域管理局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為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甘肅省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鞏固重點治理成果,促進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更好地為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鞏固流域治理成果的迫切需要。
石羊河流域是我省內陸河流域人口最密集、經濟較發達、生態環境最脆弱地區。多年來,水資源總量嚴重不足,地下水超采嚴重。自2006年2月流域重點治理應急項目啟動實施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地方各級政府強力推進,人民民眾積極參與,通過實施節水改造、結構調整、嚴格水資源管理等一系列治理措施,近期治理目標如期實現。為了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鞏固治理成果,迫切需要出台專門的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二)流域水資源管理的迫切需要。
自《條例》頒布以來,地下水許可權上收到省水利廳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實行全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通過實施流域重點治理,流域管理機構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制定了《機井審批暫行管理規定》《鑿井機組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嚴格石羊河流域新打機井取水許可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武威屬區採取關井壓田、農業結構調整、水權制度改革、節水型社會建設等治理措施,形成了一系類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超采地下水、違法取用地下水等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需要將這些已經成功實踐的地下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措施、辦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三)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予以規範。
由於流域內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生活用水、生態用水、工業用水增長需求較大,尤其工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較多,進一步加劇了用水矛盾。同時,受傳統用水習慣、農民增收、地下水成本低等影響,地下水控制開採難度較大。另外,重新啟用已關閉機井、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無證取水等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四)水利法制建設和流域管理的需要。
《水法》及《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隨著流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部分條款規定的過於籠統、不易操作,管理措施不夠具體明確,甚至個別水事違法行為無處罰依據,水政執法主體不明確,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條件不具體且滯後,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流域最嚴格水資源制度的落實,也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及水利法制建設不相適應,客觀上需要儘快制定《條例》的配套法規。
二、本辦法有哪些特點?
《辦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有總則、開發利用、取水許可、節約保護等。吸收了近年重點治理的成功經驗,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操作性強,必將對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鞏固重點治理成果發揮重要作用。
(一)充分體現了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總量控制原則,對新增總量規定了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式。明確提出年度地下水開採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或審查確認為準的原則,避免地方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實際用水量大而上報少的情況。限制高耗水行業,加強用水大戶的監管。還提出流域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及水功能區劃定及審批。這些都與實現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相一致。
(二)設定了區域限批制度。
借鑑國土、環保等行業已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經驗,制定了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該區域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用水總量的,不得新增取水。這有利於各級政府強化責任,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至關重要。
(三)實行流域地下水管理“三控制”。
對地下水資源管理實行從水量、水位、機井指標三項控制原則。一是以縣(區)為單位取水總量不能突破省政府分配的水量;二是一個區域內地下水連續下降三年以上(每年下降1米以上),對該區域限制禁止取水;三是針對流域內機井數量龐大的實際,只有通過控制機井總量指標,才能有效控制開採量和削減量,一個地方新增取水,不僅項目要符合要求,總量不能突破,還需有機井指標,審批程式更加嚴格。
(四)充分體現原則性與靈活性。
《辦法》提出完善水權轉讓制度,加快水權市場建設,鼓勵採用水權置換的方式解決行業間用水矛盾。考慮到流域內農業用水比例偏大,生態及工業項目用水增長較快的實際,提出可以通過關閉置換機井取得新增機井指標和用水總量不足問題。同時,還可將因征地、拆遷等原因關閉的機井水權在2年內用於置換,充分體現了既嚴格管理,又靈活支持了地方工業發展的用水需求。
(五)突出對流域內重點項目、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持。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新增取水的條件和範圍,尤其是近年來流域內政府為農村脫貧、保護生態實施的下山入川(移民搬遷)項目用水,設施農牧業用水,重大民生、生態、工業項目用水在不突破總量前提下,通過水權置換有力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六)關於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情況。
1.對水源熱泵(冷卻降溫)取用地下水予以禁止。根據管理實踐及技術規範,存在監管難度大、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浪費嚴重,回灌不徹底等問題,規定禁止審批。
2.對小型自備水源井予以禁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流域內農村人飲工程已完成90%以上,小型自備水源井對於家庭飲水用途已發生變化,出現用於農業灌溉的情況,無法安裝計量設施,難以有效管理,禁止十分必要。
(七)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結合“方便民眾,提高效能”的要求,簡化取水許可審批程式和申報條件。對正常的舊井更新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流域管理機構,市級水務部門備案,即提高了申報時效。也使取水許可審批時限從45天縮減至最少15天。
(八)關於新增加部分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流域內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擅自改變取水用途,不在批准位置鑿井,越權批准或擅自啟用已關閉井等現象,破壞了正常水事秩序,需要進行規範。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處罰依據,新增法律責任十分必要。
三、出台本辦法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辦法》是規範和加強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又一部重要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完善了流域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了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原則,規範了取水許可條件和程式,始終貫徹了對地下水的節約保護,緊密結合流域實際,對流域地下水管理進一步嚴格,是對《條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可操作性強。《辦法》的出台,廣泛吸納了流域內地方政府的一些管理辦法,認真研究了地下水資源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了地下水資源的管理,是流域水利法律法規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對保護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乃至西北地區內陸河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都有重大意義。
四、如何貫徹實施好本辦法?
以《辦法》的頒布為契機,認真貫徹實施。
(一)按照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要求,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內各級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該《辦法》,不得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規模,不得突破各市、縣(區)控制總量。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要認真研究《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與地方各級政府密切配合,在嚴格管理的同時,發揮好地下水的支撐作用。
(三)流域管理機構及流域內各級政府要認真安排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方式來宣傳,使廣大用水戶及全社會增加對《辦法》內容的了解,提高流域內人民民眾的遵守《辦法》的自覺性,進一步為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的水利法律保障。
相關報導
1月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109號政府令發布了《甘肅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共六章四十二條。
《辦法》是規範和加強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完善了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了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原則,理順了管理體制,細化了取水管理,規範了取用水審批辦理流程,加強了流域內地下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對《水法》等上位法的處罰條款進一步明確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辦法》的出台,強化了石羊河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對保護我省石羊河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乃至西北地區內陸河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都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