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7月17日由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

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交易活動,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集中採購,以及按規定應當統一進場交易的其他各類交易活動。

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中,依法需要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競得者的活動。

第四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經省政府批准,建立統一規範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設立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本省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統一管理和綜合監督;成立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台。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和監督管理應當落實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要求,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範圍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八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投資來源的關係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眾安全、依法應當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項目;

(二)省直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列入政府採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項目;

(四)全省統一組織的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採購項目;

(五)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項目;

(六)其他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

第九條 國家規定應當進入地方交易市場的鐵路、交通、水利等項目以及中央在甘單位實施的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或採購項目,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範圍。

第十條 鼓勵和引導非公共資源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一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依法經相關部門審批、核准。

第十三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的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招標檔案發售、投標檔案遞交、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結果公示等活動,應當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者中介機構持有關批覆檔案、技術資料、委託代理協定、交易檔案等材料,辦理進場登記。

第十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根據交易內容、方式和規模,以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者中介機構申請的交易時間,安排交易場所。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信息應當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十七條 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健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

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維護。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專家成員,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使用國家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審)工作,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由項目單位提出,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技術、標準、規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項目單位可不派代表參加評審,具體辦法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在封閉的場所內開展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完成評標(審)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評標委員會評標(審)之前需要清標的,應當在交易場所內封閉進行。

第二十一條 評標(審)結果作出後,經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督人員、項目單位代表簽字確認,予以公示。公第二十二條 交易結果通知書經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覆核後,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發出。

交易結果通知書格式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交易主體應當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繳納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投標(競買)保證金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後,按相關規定退還保證金本息。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應當在交易契約簽訂3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並提交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存檔。

第二十六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應當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推行網上審批備案、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和網上競價。

第二十七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匯總統計交易數據,按月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報表,同時抄送相關部門。

第四章 交易監管

第二十八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政策措施,決定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監督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組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方面的綜合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二)協調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職責,檢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門進場開展監管工作情況,糾正查處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三)監督指導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組織交易活動,對重大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及交易活動主要環節開展現場監督;

(四)協調處理交易活動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訴舉報,直接負責或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督促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專家庫的監管;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廳、省政府國資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職責,對相關交易項目實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交易過程監督、履約實施監管、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督促本行業主管項目統一進場交易,監督指導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派員駐場開展現場監督,根據需要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設立常駐辦公室;

(三)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監督評標專家抽取;

(四)依法對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信息發布、交易檔案資料等進行審核,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及契約實行備案管理;

(五)制止、糾正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考核評價項目單位、投標人(競買人)、評標專家、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方式。

第三十一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建設管理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進場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為開展相關監管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一)收集、儲存、發布各類交易信息,見證交易過程,維護現場秩序;

(二)對交易活動全程實施電子監控和錄音錄像,向相關監督部門提供實時現場監控音視頻;

(三)協助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驗,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四)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職責分工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六)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行政監察:

(一)對進場交易活動全程進行電子監察;

(二)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工作,隨機抽查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資料;

(三)受理投訴和舉報;

(四)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方式。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機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程式、內容、範圍及時限,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交易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開闢網上投訴舉報專欄,受理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舉報。試行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現場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在組織現場交易活動時,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省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影響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省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相關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答覆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插手交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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