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律師協會

概況 甘肅省律師協會(簡稱甘肅律協)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於1984年底成立的社會團體,後經甘肅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現有團體會員194個,個人會員一千一百多人。受甘肅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甘肅省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承擔省內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進行業務培訓;對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調解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按照章程規定對律師進行獎勵或者處分;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開展律師文化體育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

機構設定

甘肅省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律協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律協機關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目前,甘肅省律師協會共有理事27名,常務理事7名。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⑴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⑵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⑶選舉、罷免本會理事;⑷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甘肅省律師協會下設法律顧問業務委員會、民事(經濟)代理業務委員會、刑事辯護業務委員會、非訴訟法律事務業務委員會、行政訴訟代理委員會,共有委員35名。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甘肅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由甘肅全省的註冊執業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有20名以上註冊執業律師的可以設立市(州)律師協會,地區或不滿20名執業律師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設立省律師協會分會或聯絡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甘肅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

本會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甘肅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律師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協會建立、健全黨的組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地在甘肅省蘭州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的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

(七)實施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對違法違紀行為作出行業處分,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建立律師網站;

(十一)組織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負責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

(十五)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有關法制工作包括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七)促進律師同業互助,建立各類專項基金;

(十八)參與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建議;鼓勵、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領取律師執業證書並在甘肅省司法廳註冊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經甘肅省司法廳依法核准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設區的市、自治州律師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興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代收、繳納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省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調出或調入我省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應到省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被取消律師資格、被吊銷律師執業證、不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執業、未通過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團體會員被終止、解散,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但代表大會關於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本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和推舉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七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密切聯繫會員,及時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中長期發展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五)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監督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財務報告和下年度財務預算;

(六)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定;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提前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除第二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承擔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的部門負責人;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律師行業管理的專項工作。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中主任由一名常務理事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負責律師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律師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

專業委員會由在專業領域有突出影響和成就的律師組成。

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以及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處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業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對律師協會工作給予重要支持並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律師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

(六)有其他應當受到處分的行為的。

對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會應給予其暫停會員資格的行業處分,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或取消律師資格行政處罰的,本會應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委託人及其他相關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對於拖欠會費的會員,律師協會可給予通報批評處罰,並有權停止或建議停止為其辦理年檢註冊、轉所、轉會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費標準和收繳方式,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秘書處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交流活動;

(四)律師宣傳工作;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源;

(八)本會設立的各類專項基金支出;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十一)捐贈和資助公益事業;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交納稅費;

(十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用於協會活動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律師代表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通過或修改,必須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通過或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甘肅省司法廳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領導機構

會 長:尚倫生

名譽會長:趙榮春

副會長:趙 耀 王祖國 王金貴 田順舟 劉吉穎

常務理事(29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 森 王亦農(女) 王金貴 王建華(女) 王春梅(女)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田順舟 劉吉穎 孫 賡

蘇海軍 李文閣 李張發 李治軍 楊 軍 楊永明

張 海 尚倫生 趙 耀 趙慶華 袁振林 徐 進

董武斌 雷 聲 管 福 譚永良 魏家林

理 事(61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成禎 馬初強 王 傑 王 森 王文燦 王亦農(女)

王金貴 王建華(女)王春梅(女)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石金星 田順舟 白天保 白貴明 呂民國

朱興俊 朱愛軍 劉 偉 劉吉穎 劉臨慶 許大川

孫 賡 孫俊濤 蘇海軍 李 昀 李文閣 李志忠

李張發 李秉旺 李治軍 李建國 李養紅 李曉敏(女)

楊 軍 楊永明 辛建存 張 海 張衛東 張學軍

陳 燦 陳國忠 陳昱君 尚倫生 金建峽 周向軍

趙 耀 趙慶華 胡學斌 姚偉軍 袁振林 倪得賓

徐 進 董武斌 溫建軍 雷聲(滿) 管 福 譚永良

魏家林

甘肅省律師協會第一屆監事會成員名單

監事長:朱萬潤

副監事長:李興祿

監 事:朱萬潤 李興祿 竇占國 王 力 趙雪紅(女)

甘肅省律師協會第六屆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秘 書長:葉孔亮

副秘書長:李張發 趙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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