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審計廳

甘肅省審計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甘肅省審計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
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三農”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2.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省有關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本省審計工作指南、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訂本省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財政投資和以省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6.省直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資金、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市州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州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州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根據審計署的要求參與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審計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密、信訪、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全省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計統計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

承擔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制度的起草工作;覆核、審理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承擔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檢查審計質量。
(三)內部審計監督處。
指導、監督、管理全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組織內部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的協調、交流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內部審計師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組織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業務情況的專項調查。

(四)社會審計核查處。

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有關審計業務質量;組織社會審計組織與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的協調、交流工作,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開展業務情況的專項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辦公室。

擬訂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章制度草案,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核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報告,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承擔省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承擔省管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濟責任審計三處。

承擔省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財政審計處
承擔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市州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行政事業審計處
承擔省本級預算執行部門(含直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農業和資源環保審計處。

承擔省本級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省本級主管部門管理的資源能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承擔中央、省級投資和以中央、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金融審計處。
承擔本省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工作,按審計署授權審計省內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四)企業審計處。
承擔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省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五)社會保障審計處。
承擔省本級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其他單位、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六)外資運用審計處。
承擔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捐贈、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署授權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七)人事處。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14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20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省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分工。按照省屬企業領導班子管理許可權,省委管理領導班子的企業由審計廳進行審計;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企業由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審計。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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