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邵克文 甘肅省政協 副主席吳碧蓮 甘肅省人大 副主任
康亞紅 原省中小企業局副局長
會 長: 金福存 甘肅省經濟委員會 原巡視員
副會長:徐 元 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 副行長
張建民 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主 任
劉宗福 甘肅省經濟委員會 原助理巡視員
吳 恆 天水市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艷龍 甘肅大河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高 岑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總經理
趙慶海 甘肅寶信電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秘書長:李俊海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副主任
副秘書長:郝永栗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處長
李文亮 城關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副總經理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業協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金福存 原甘肅省經濟委員會 巡視員
徐 元 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 副行長
閆立澤 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 總經理
張建民 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主 任
劉宗福 甘肅省經濟委員會 原助理巡視員
吳 恆 天水市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艷龍 甘肅大河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 董事長
李俊海 甘肅省經濟委員會非公辦 主任
高 岑 甘肅省中小企業擔保公司 副總經理
金濟人 甘肅省聯合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趙慶海 甘肅寶信電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學柱 甘肅金輪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開津 金昌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主 任
楊西慧 定西市廣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張書林 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 原行長
賴築剛 甘肅省銀行業協會 秘書長
王 森 甘肅經天地律師事物所 所長
馬定保 甘肅省就業促進中心 主 任
南振岐 蘭州南特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曹鴻明 蘭州鴻泰塑膠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志榮 甘肅夏河安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劉 泉 甘肅雪晶生化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肖勝利 天水華天微電子有限公司 董事長
歐陽錦 省委黨校 教授
協會宗旨
培育信用客戶、服務中小企業。協會任務
一、立足發展。本著“適度發展,規範運作,分類指導,做大做強”的思路,引導會內和會外擔保機構加快發展,積累信用服務體系的經濟實力,並不斷擴大社會不同類型中小企業入會,為將協會辦成中小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創造條件。二、提升信用。以會員單位為基礎,運用各種服務手段,將協會辦成培育信用企業的學校,根據實際需求向社會尤其是金融機構推薦合格信用企業。
三、推進合作。加強與政府部門、協作銀行、中介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部門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的信用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爭取支持。匯集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為省委、省政府正確決策提供依據,爭取各方面對信用擔與保業的重視和支持。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的制定進行研討以及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為中小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融資擔保與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業務的推介服務。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權益;經政府部門授權,對申請成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資質審批。
五、收集、整理信用擔保行業信息和企業融資擔保需求,定期向會員及有關單位、企業發布;建立全省信用擔保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查詢和諮詢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意見,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協助擔保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地區業務。
六、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管理規則,關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經政府授權,組織實施建立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資金補償與扶持計畫。
七、組織開展信用與擔保行業重大課題研究,組織協調實施擔保再擔保。
八、加強與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考核,人才交流合作,配合國家協會組織執業人員資格認證。
九、有關行業發展的情況統計及其它服務活動。
十、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甘肅省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社會中介及其它相關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非營利性自律組織,業經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及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確保自身信用為基礎,以提高甘肅企業信用為使命,獨立負責地開展各種社會活動。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逐步規範擔保業務行為,組織開展行業行為自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擔保機構的呼聲,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以會員資信管理為核心,加強與相關機構的合作,不斷提升會員信用;提供擔保推介及配套服務,緩解企業融資、履約等困難,提高產品市場競爭能力;貫徹政府政策意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擴大城鄉就業門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推進甘肅經濟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甘肅省經濟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甘肅省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的政策法規,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以及提出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為中小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融資擔保與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業務的推介服務。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權益;經政府部門授權,對申請成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資質審批。
(五)收集、整理信用擔保行業信息和企業融資擔保需求,定期向會員及有關單位、企業發布;建立全省信用擔保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查詢和諮詢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意見,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協助擔保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地區業務。
(六)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管理規則,並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經政府授權,組織實施建立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資金補償與扶持計畫。
(七)組織開展信用與擔保行業重大課題研究,組織協調實施擔保再擔保。
(八)加強與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考核,人才交流合作,配合國家協會組織執業人員資格認證。
(九)有關行業發展的情況統計及其它服務活動。
(十)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單位會員包括:
1、省內各類擔保機構;
2、省內各類中小企業;
3、資信(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中介組織;
4、有關企業發展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包括:財會、金融、法律及企業管理方面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中小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五)有較好的領導班子,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二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財務管理規範;具有履行契約、協定、檔案的能力;
(六)擔保機構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二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七)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二、個人會員
(一) 符合團體會員第(一)、(二)、(三)條;
(二) 熱心信用擔保及相關事業;
(三) 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 有較高的文字撰寫能力、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單位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向本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的有關情況;
(五) 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 個人會員暫不繳納會費;
(九) 本會賦予的其它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行約行規;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 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本會所有會員相互提供各自業務範圍內一定比例的優惠服務;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本會要求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確定本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行業的行約行規;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研究本會發展方向;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提出本會的發展規劃;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擔保機構會員每年繳納2000元,其它單位會員每年繳納500元。各會員應在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向本會繳納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清算後,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