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
出生年月:1970年8月28日
血型:B型
星座:處女座
學歷:高中二年級
主要作品:《啦啦啦》、《糖》、《鹽酸情人》、《社交舞》、《熊貓》、《聲名狼藉》、《誓言》
最喜歡的人:父母
最喜歡的電影:《夜訪吸血鬼》、《活著》、《情迷六月花》
最喜歡的樂隊:Radiohead、The Doors
最喜歡的古典音樂家:莫扎特
最喜歡的顏色:黑、紅
最喜歡的詩人:翟永明、艾倫·金斯伯格
個人作品
上海見聞
看在上海的老外男人 (紀實)
大陸性愛
鹽酸情人 (小說)
糖 (小說)
我是個壞男人或者生日快樂 (小說)
香港情人 (小說)
啦啦啦 (小說)
告訴我通向下一個威士忌酒吧的路 (小說)
只是跳舞 (雜文)
秘密都在唱片裡 (雜文)
一個矯揉造作的晚上 (小說)
每個好孩子都有糖吃 (小說)
一個病人 (小說)
我們害怕 (小說)
我的名牌生活 (雜文)
人物評價
棉棉是被稱為用身體或者是用行為寫作的作家。她的文字,她早期的那些蕪雜、枝蔓叢生、毫無節制的文字是一個青春期的少年喋喋不休的訴說,這是我們從未傾聽過的聲音,這聲音真實,寺逼人心,掩蓋了成年人習以為常的世故和俗套,使老派文人和讀者坐立不安。我們記住了棉棉,記住的是她“另類”的形象,她不是在“扮酷”,真正的酷是無法扮出來的,而是骨子裡的一種瀟灑的冷漠。
起訴谷歌
2013年,王莘因作品《鹽酸情人》被谷歌中國網站的“圖書搜尋”欄目提供下載,將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審判谷歌賠償王莘經濟損失5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谷歌公司提出抗訴。2014年1月5日,北京市高院認定谷歌公司對他人作品進行電子化掃描的複製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故終審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認為,谷歌公司涉案複製行為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但考慮到人民法院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著作權法》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而谷歌公司主張其複製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被認定合理使用。但由於谷歌公司主張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谷歌公司因數字圖書搜尋在美國被著作權人起訴受到智慧財產權界的廣泛關注。此案是國內首個作家訴谷歌數字圖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對此類案件在國內的審理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