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
2008年,田陽縣檢察院發現了王志恆隱瞞的另外一起受賄案線索:2002年,王志恆時任百色地區公路管理局邊境公路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和總監理工程師,當時田陽縣公路局承建靖西邊境公路中的一個標段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王志恆在機械調配和技術指導方面給予照顧。 2002年6月25日,時任田陽縣公路局局長的李子貴送了11萬元給王志恆,王志恆收受後用於個人消費。
王志恆的事件
此案隨後移交給蒼梧縣檢察院起訴。蒼梧縣法院經審理後以受賄罪依法判處王志恆有期徒刑10年,與前罪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判決後王志恆沒有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