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強[甘肅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王志強,男,甘肅省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查

經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強利用分管隴南市治安支隊的職務之便,安排下屬將收取的100萬元保證金借給隴南市某建築公司,用於歸還到期的銀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歸還。2007年,王志強帶隊前往成縣某公司廠壩鉛鋅礦整頓礦區秩序,期間王志強以汽車修理費、招待費等名義,先後5次找該礦區報銷總計48萬餘元,其中35.6萬元被其據為己有。

判刑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志強將100萬元外借,超過3個月未歸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頓礦區期間,虛報各項開支35.6萬元構成貪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宣判後,王志強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志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立功表現,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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