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王寶林在任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拆違過程中先後21次受賄432萬元,黃金製品黃金3.4公斤。王寶林表示,怕得罪人才接受受賄。另外,其在任期間本人名下銀行賬戶有2071.89萬元現金存入,扣除賄款及合法收入,尚有689.51萬元財產來源不明。2012年11月其被控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廣州市中院受審。
違規事實
涉嫌受賄放任違建
2011年3月,太和鎮一名違建業主鄧某為保房屋不被強拆,先後3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70萬元。當年11月,鄧某的違建房仍遭強拆,王寶林將70萬退還。
違建業主王某在太和鎮大源村、謝家莊村有兩處違建房屋,2010年7月開始動手基建。一天上午,王寶林帶執法隊來到王某的工地檢查,並告知樓房屬於違建。8月上旬的一天,王某約王寶林到合龍水庫邊的江村漁家吃飯,飯後王某送上3萬元。9月太和鎮執法隊再次到工地要求停工,王某提前一天約王寶林吃飯,再次送上3萬元。統計顯示,王某先後9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總計100萬元。
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寶林在擔任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隊長期間及主持太和鎮城管辦日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的過程中,放縱違建當事人進行違法建設,多次收受違建當事人鄧某等21人賄送的款項總計432萬元、黃金製品500克(價值158830元)。
2011年底,王寶林被雙規。不久在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白雲區檢察院投案自首。檢方的起訴書認定王寶林構成自首。在王寶林自首後,公安人員在其保險箱裡查扣了金條33根,1件擺件,總質量為3469.96克,市場價為122萬元。除了將上述500克黃金列為受賄外,指控並未涉及其餘的黃金製品。在法庭上,王寶林稱那些黃金製品是用自己賺的錢買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與上述情況類似,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間,王寶林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 建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21次收受鄧某、王某、饒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432萬元,黃金製品3.4公斤,市場參考價格為122萬元。
與此同時,王寶林任職期間,其在華夏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先後有2071.89萬元現金存入,扣除受賄所得及有證據的合法收入,差額達689.51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並不能說明來源。證據顯示,王寶林在任2年期間的合法收入只有約37萬元。
開庭審理
2012年11月,該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王寶林對受賄事實及數額無異議,但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罪 予以否認,聲稱那些存款是其在進入城管之前倒賣油、米所賺取的。
王寶林受審時表示,這些受賄都是中間人介紹的,“中間人都在當地有權有勢,我不敢得罪,不想成為他們的敵人”。並將城管中隊比喻成一座廟,“廟裡有很多菩薩,我肯定不是最大的菩薩,也不是最小的小鬼。他們到廟裡來上香,肯定不是只給我一個上。”他稱自己當了20多年兵,打過仗,負過傷,“人都是有兩面的,以前大家看我正面,現在看我背面”。
2012年12月17日,廣州市中院對其被控罪行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其受賄417萬元,並有689萬餘財產無法解釋來源,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80萬元,並追繳非法所得1106萬元及黃金製品500克。
判後,王寶林仍堅稱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等,但其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意見,當庭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