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季進

王季進

王季進,男,37歲,江蘇省靖江市人,國小文化。暫住南京市江寧區。 2015年6月20日13時40分許,王季進駕車從某裝飾城前往江寧,途中肇事,撞上由南向西左轉行駛的“馬自達”牌轎車,並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公車和一輛計程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棄車逃逸後被抓獲。 經勘查,事故現場未發現毒品。據王季進妻子陳某某稱,陝AH8N88“寶馬”牌轎車系2014年底由許某某抵債給王季進。經調查和鑑定,排除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2018年6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賠償兩死者家屬總計171.6萬元,其中被告王季進個人賠償兩名死者家屬總計155.7萬元(含其先期賠償的10萬元),餘款由5家保險公司分擔。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王季進,男,35歲,江蘇省靖江市人,住在南京市江寧區;

2001年與妻子從原籍來到南京市從事水電裝飾材料銷售。

人物事件

交通事故

2015年6月20日下午2時許,南京友誼河路石楊路路口,一輛牌照為陝西的寶馬轎車在飛速闖紅燈時,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導致馬自達轎車內一男一女當場身亡。

2015年6月21日凌晨3時許訊息,經過南京警方連續工作,現已查明:肇事嫌疑人王季進,2001年與妻子從原籍來到南京市從事水電裝飾材料銷售。2015年6月20日13時40分許,王季進駕車從某裝飾城前往江寧,途中肇事,棄車逃逸後被抓獲。經勘察,事故現場未發現毒品。

據王季進妻子陳某某稱,陝AH8N88“寶馬”牌轎車系2014年底由許某某抵債給王季進。

經調查和鑑定,排除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刑事拘留

2015年6月21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

批准逮捕

2015年7月4日,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批准逮捕。

司法鑑定

2015年8月31日,根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2015年9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發布情況說明稱,證據表明肇事司機王季進案發前後精神異常。

重新鑑定

2016年5月10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南京“寶馬車撞人”案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鑑定。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各被告賠償兩死者家屬總計171.6萬元,其中被告王季進個人賠償兩名死者家屬總計155.7萬元(含其先期賠償的10萬元),餘款由5家保險公司分擔。

事件追蹤

情緒反常

“王的性子有點悶,就是通常說的內向吧。”多位跟王季進交往比較多的裝飾城老闆向記者描述他的性格時稱,雖然王有點內向,但為人厚道,不是會做出格事的老實人。

該市場一位業主稱,他經常有些事喊王季進幫忙,隨叫隨到,很好的一個人。“我們這一塊的生意人都知道的,老老實實的一個小孩,我們看到網上說他吸毒、酒駕,都是瞎說,沒有的事,他不抽菸,不喝酒,很本分做生意的人。”這位業主說。對於王季進的為人,市場裡認識他的商戶均對記者稱,他人很老實,認識他多少年了,知根知底的,至於突然發生這種事,他們也感到不可思議。“經常看到他,很好的人,我們一起上班,我們認為,他是一個很好很好的人,可惜了。”商戶們說,跟場裡的多數業主一樣,王季進開的也是夫妻老婆店,兩人一起經營,不溫不火,偶爾會看到他妹妹前來幫忙。

王季進店鋪旁邊一家經營戶老闆告訴記者,前天事發後,他們裝飾城裡很快就傳開了。

“當時是下午1點多,他顯得很煩躁,在店裡走進走出的,嘴裡還一直說著‘煩死了,煩死了’。”這名女老闆說,看到他情緒不對頭,當時也沒多想,沒一會兒王季進就出了店鋪走了。她還把王季進的這一反常的舉動跟王對面店鋪的老闆娘說起過,沒想到這位老闆娘也有同樣的感覺,告訴她說,當時她還跟王季進打招呼,但王季進竟然沒有理會她,像是沒有聽見一樣。

“王跟周圍業主的關係都不錯,要是以往,他都會打招呼的,但事發前那一會兒,情緒確實不對頭,太明顯了。”這位女老闆感慨的說,細想來,王以如此高的速度造成這樣的慘劇,要不就是發了什麼病,要不就是按她們農村的說法是“鬼上身了”。

小本經營

21日在五洲裝飾城,記者看到王季進的店鋪布簾緊閉,門前停著兩輛腳踏車,顯然店鋪沒有開門營業。店鋪的招牌上,兩個“季進水電”和“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的標識略小,倒是代理的兩個品牌的名稱較大。

同在裝飾城和王季進算是同行的一位知情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王季進經營的鋪面面積約為30平方米,扣除一年租金3萬多元、物管費、水電等支出,一年賺個十幾萬差不多。除非王在外面接有工程做,賺得會比較多一點,但沒有聽說他接過什麼大工程。

“你看他經營的品牌,也是總代理下面的小商戶,人家做工程的,直接找總代價格空間更大,不會找市場的小經營者。”知情人說。

裝飾城的同行對王季進經營這樣的小店鋪卻開著百萬豪車怎么也想不明白。

王季進肇事時開的是一輛寶馬7系車,記者查詢了一下,購入這樣的豪車至少在150萬元,再加上每年保險、保養及運營支出,多少也得10萬元朝上。

前述和王季進相熟的知情人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以王季進的經營收入,開如此豪車,實在難以想像。

按照此前王季進家人及南京警方公布的說法,這輛陝西牌照的寶馬車是抵債而來的。

“就算抵債吧,這輛車登記於2014年3月份,當年就抵給了王季進,就算打點折扣,少說也應該抵百萬的債務吧。”知情人疑惑,到底是什麼樣的債務,能抵上一百多萬呢?

刑責分析

6月20日,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王某刑事拘留。但最終肇事者以何罪名被處罰暫時還不能確定。有關專家表示,王季進的情節即便是按交通肇事罪處罰,刑期也在7年以上;若經調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照其嚴重後果,王某面臨的刑罰至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於英傑

A 若定交通肇事罪, 最高刑期不會超過15年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進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罪量刑根據後果和情節,分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個層次。

“就這個案件來說,如果警方排除車輛機械故障、犯罪嫌疑人精神問題,那么根據他闖紅燈、超速,造成2死1傷的嚴重後果,以及肇事逃逸的加重情節,若以交通肇事罪處罰的話,對其量刑應該在7年以上,但最重不會超過15年。”王進說。

B 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低刑罰10年以上,最高死刑

那么,王季進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南師大法學院教授、博導李建明表示,與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相比,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其面臨的刑事處罰要重得多。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關人士認為,王某在市區駕車故意以高速行駛,明知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造成2死1傷的嚴重後果,可用該罪名定罪量刑,肯定要處10年以上刑罰,包括無期徒刑或死刑。

C 民事賠償問題, 因脫保面臨巨額賠償要自擔

據王季進家人稱,肇事寶馬車系2014年底由許某某抵債給王某的,而該車在查封狀態,沒有辦理過戶。而該車保險已過期“脫保”。專家認為,這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會帶來較大麻煩。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進律師說,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將面臨巨額賠償。“對死者,王某要支付死亡賠償金、贍養費或撫養費、喪葬費,以及處理這起事故的其他合理費用等;對傷者,王某要支付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這些匡算起來,總額預計要超過200萬元。”如今,王某的車輛是抵債而來,沒有過戶且保險過期,那么,這些賠償費用就需要他自己來承擔了。

D 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須司法鑑定,對定罪量刑影響大

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在派出所內情緒極不穩定,自傷自殘甚至傷害民警。對此有專家指出,有各種異常的精神表現,會不會是精神疾病,不能光憑表面看到的,依法必須經過權威的司法鑑定,才能下結論。

“案發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發作,直接影響對其定罪量刑。”南師大法學院教授、博導李建明教授說,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認定王某沒有精神病,那么他就像正常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么就可能減輕其刑事責任,但不影響民事賠償。

專家釋疑

江蘇省南京市“6·20”寶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鑑定結果引發社會關注。對於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鑑定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結果,受害人家屬表示難以接受,將考慮申請重新鑑定。

2015年9月10日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關於對王季進涉嫌刑事犯罪批捕時有關情況說明”一文,解釋了對王季進作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相關事宜。

焦點一:

何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2015年9月6日,南京交管部門就“6·20”寶馬肇事案發布通報,稱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鑑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一種明確診斷的精神疾病,特點是急速起病。我們所稱的‘急速’,是指在兩周之內起病為急速起病。它的精神疾病症狀包括幻覺、幻聽、妄想等,患者會憑空產生一些病態的想法。比如認為有人害他或認為有人監視他、控制他等。”作為業內專家,北京市回龍觀醫院臨床一科副主任醫師宋崇升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精神症狀表現為急性、病程短,通常不超過兩三個月,一般從起病到結束只有兩三個星期,如果患者症狀符合這些特點,我們會給他一個診斷,叫“急性短暫性的精神性障礙”。

“相較於其他類型的精神疾病,‘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沒有具體的誘發因素,很多患者發病找不到原因。有些誘發因素只是所謂的誘因,在同一種疾病的不同患者身上也不一定出現。比如因重大挫折、失去工作造成心理創傷等,這些可以說是誘發因素,但一部分患者發病沒有誘發因素。”宋崇升說,這種精神疾病在很多情況下都沒有發病徵兆,“有的患者急性發病,在短時間內就會出現症狀,並不一定有什麼徵兆。如果有的話,就是靜態的表現,比如語言、行為紊亂,行為雜亂具有攻擊性,整個人變得和以前大不一樣”。

據宋崇升介紹,“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間沒有自主行為能力。“患者如果認為有人追殺,他就會逃跑或者快速開車行駛,這意味著疾病對患者的行為能力構成了損害,患者不受自己控制而是在受症狀控制。”宋崇升說,患有此類疾病的患者在發病前與正常人一樣,因為病況特別急且紊亂,發病之後就需要治療,如果儘早治療,患者應該可以較快恢復。

焦點二:

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如何進行

在一起案件中,如果辦案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礙,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收到犯罪嫌疑人律師提交的司法鑑定申請後,會出具法律文書,委託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有鑑定資質的機構一般都是由法務部門許可的,鑑定人員一般由相關領域有鑑定人員資質的專家組成。鑑定人員必須是兩人以上,精神疾病的鑑定則由多人組成。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員會通過專業方式,對嫌疑人進行一次或多次正式的交流和檢查,還會要求辦案單位或家屬提供嫌疑人之前是否有精神疾病的診療,了解其本人以及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另外,有關人員還要提供鄰居、單位同事等周邊人員能夠證明其精神狀態的證言,通過這些方式綜合評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尤其是嫌疑人作出不法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處於沒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作為一線實務工作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張文秀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據張文秀介紹,在評定完成後,每一名鑑定人員都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病情作出判斷,且每個人都要拿出自己的意見。一般而言,作出被鑑定人屬於某種限制責任能力者的判斷,需要多數鑑定人員認可。所以,一次鑑定經過以上法定程式,只要中間程式、依據資料等不存在瑕疵,那么鑑定結論應該可以被認可。不過,如果相關當事人認為精神鑑定有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在後續鑑定中,判斷原鑑定的法定程式、實質內容是否存在問題,也要根據原來的鑑定。

焦點三:

精神障礙嫌疑人擔怎樣法律責任

如果司法鑑定認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礙,那么犯罪嫌疑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問題。從刑法上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定要有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即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並且在其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主觀上有責任、有罪過,這種情況下就要追究他的責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憲權說,針對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具體分析,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減輕”而不是“應當減輕”。

賈宇認為,對患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影響,要看司法鑑定中對限制能力的具體描述程度,如果精神障礙很輕微,那么就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輕,影響量刑幅度較小;如果精神障礙很嚴重,那么就是減輕,這就意味著在量刑上要下一個幅度。

在劉憲權看來,案件定罪量刑不應該受到輿論影響,司法操作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來認定,司法工作者還要根據具體實際來判斷是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刑法的規定有個原理,故意犯罪罪過最嚴重,過失犯罪罪過次之。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處於科學與法學之間的一個交界點,是一個合作點。針對此類案件,需要權威專家作出真正的司法鑑定,需要公眾對司法鑑定有科學的態度,尊重司法與科學。”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