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市級行政執法組織(以下簡稱考評對象)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等情況進行的評議和考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考評對象進行一次行政執法情況評議考核,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編委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考評對象的主要負責人是接受上級評議考核和組織對下級評議考核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考評對象應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其行政效能建設目標考核範圍。
??第七條 評議考核主要內容:
??(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三)行政執法許可權;
??(四)適用執法依據;
??(五)行政執法程式;
??(六)行政執法決定;
??(七)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規範性檔案制定、登記、公布、備案等情況。
??第八條 評議考核程式:
??(一)自我考評。考評對象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對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考自評,並將自我考評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組織考評。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編委辦、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組成考評組,於每年12月對考評對象進行考評,並徵求考評對象的同級人大、政協和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步考評意見。
??(三)綜合考評。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自我考評、組織考評情況,結合日常行政執法監督情況,對考評對象提出綜合考評意見,提請玉溪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公布考評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評結果,在《玉溪日報》或玉溪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 考評組考評方法:
??(一)聽取考評對象匯報行政執法工作自評情況。
??(二)隨機抽查有關檔案、資料及行政執法案卷檔案。抽查的行政執法案卷檔案應當占當年辦理案卷總數的10%以上。
??(三)採取召開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外部評議。
??第十條 評議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辦法。具體評議考核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編委辦、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門另行制定。
??評議考核結果按綜合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評議考核綜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為優秀,90分(含90分)至95分為良好,80分(含80分)至90分為合格, 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工作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考評對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的考評對象,依照《玉溪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玉溪市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考核辦法,組織實施對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和本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考核辦法,組織對所屬的內設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程式、內容、決定等情況的評議考核按照《雲南省行政複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