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玉樹州審計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州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託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州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州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州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州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負責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8、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玉樹州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審計工作規劃編制和年度審計項目安排工作;承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申報、任務分解工作;負責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統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督察督辦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審計宣傳和審計信息、審計公告的編報、發布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以及審計業務覆核、考核工作;承擔審計信息管理工作;承擔效能建設;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工作。
(二)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承擔審計與州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州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州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和黨委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承擔審計州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承擔審計由州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州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社會保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根據審計廳授權,承擔審計援助資金、貸款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財稅金融審計科。
承擔審計州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州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州國庫辦理州級預算資金和收納撥付情況;承擔審計各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承擔草擬州政府的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和報州人大常委會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承擔審計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股份制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州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承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四)農牧環保審計科。
承擔對州本級農牧、林業、水利、扶貧開發、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農業與資源環保專項審計;承擔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對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組織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固定資產審計科。
負責對州級管理的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債投資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的跟蹤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