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趙寶成所著的《犯罪問題與公共政策——制度犯罪學初論》從公共政策視角思考犯罪問題的成因及其解決之道,抑或從犯罪學視角評價公共政策在社會治安方面的利弊得失。“犯罪問題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這是《犯罪問題與公共政策——制度犯罪學初論》的基本命題,其含義是:犯罪問題與公共政策之間具有相關關係,二者互為變數、相互影響。公共政策的變動會引起犯罪現象的變化,犯罪現象的變化則又迫使政府通過調整政策來對犯罪問題予以適當的政策性關注和政策性應對。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包括立法),猶如一隻“有形之手”,不僅引導著社會的變動方向,而且是影響犯罪狀況及其變化的一個最為活躍而重要的因素。社會犯罪狀況是一種特殊而重要的國情或日基本國情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當政府如此認識和對待犯罪現象時,犯罪現象便會反過來成為影響政府進行公共決策的一個特殊因素。犯罪問題與公共政策之間的這種相關性或共變性,在現代化背景下表現得愈來愈明顯。
圍繞上述命題,本書力圖開闢一個新的犯罪學研究領域——犯罪問題與公共政策之間的相關關係,並由此構造出一種新的犯罪學理論——“制度犯罪學”(Institutional criminology)。在本書中,“制度”是指國家和政府制定的正式制度,涵蓋了國家和政府制定的全部公共政策(包括立法)。所謂制度犯罪學,即對作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進行的犯罪學分析,或者說,是對作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與犯罪問題之間相關性的研究和分析。制度犯罪學的主旨在於探求在現代化背景下解決犯罪問題的政治之道和倫理之道,它力圖將作為科學知識的犯罪學理論與作為權力知識的公共政策相融合,讓科學以及包括犯罪學家在內的科學家、科學精英所擁有的科學威信與政治學、政策學以及政治家、政治精英所擁有的政治權威相攜手,以促成政府對社會的善治和“知識型治理”,藉以有效地避免或者化解犯罪問題。制度犯罪學研究拓展了犯罪學的研究領域,它理應成為犯罪學理論的“第四支柱”(傳統犯罪學理論有“三大支柱”,分別是犯罪生物學、犯罪心理學和犯罪社會學)。制度犯罪學研究使犯罪學獲得了有力的政治獻策功能,犯罪學因此而可以成為一門決策科學或日“國策之學”。
應當通過公共政策解決或者化解犯罪問題,是由“犯罪問題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這一基本命題導出的基本結論,也是制度犯罪學研究得出的一個基本結論。通過公共政策解決犯罪問題,要求通過好的公共政策和好的政府治理(善治)來解決或者化解犯罪問題(這樣做不僅最為科學合理,而且效果最佳),要求政府在避免或解決犯罪問題中擔當主要責任,而不能將這一任務完全諉之於個人或社會團體,或者完全寄希望於一兩場“運動式打擊”而畢其功於一役。把犯罪率控制在較低的或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實現社會的安寧與秩序,是政府應當提供給全社會和全體人民的一個重要的公共產品。為了解決或者化解犯罪問題,政府決策必須科學民主,政府自身必須清廉、高效、守法,政府在進行每一項政策選擇時都必須充分估計其在道德以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機會成本和代價。基於此,政府失靈、政府違法以及立法的道德代價問題,理所當然地成為制度犯罪學討論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