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合作區

特別合作區

特別合作區(Special cooperation zones) 簡稱特合區、合作區。其代表是深汕區,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 深汕特別合作區基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合作區是廣東省以先富帶動後富解決個別市發展滯後下來的問題(比如汕尾發展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區域。特別合作區的建立構成了我省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深汕特別合作區的成立,有助於發展汕尾落後的局面、有利於深圳和汕尾的繁榮和穩定,屬於深圳第十一區。 2019年1月,廣州、清遠兩市將積極借鑑深汕特別合作區的成功經驗,探索建設“廣清特別合作區”,現已初步制定廣清特別合作區實施方案和財政體制方案。

簡介

廣東省地方合作上也採取特別合作區的制度,也是先富帶動後富原則的代表合作措施。現時有深汕有一個特別合作區:深汕特別合作區(英文Shanwei specialcooperation zone in Shenzhen),當地設管委會、管委會的領導人稱為主任,俗稱特別合作區 區長(簡稱“區長”)。

廣東省委書記授權深圳、汕尾兩地建立特別合作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汕尾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領域2011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廣東省產業轉移區域布局指導意見》、《關於優先扶持產業轉移重點區域重點園區重點產業發展的意見》、《廣東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7年本)》、《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09年修訂)》、《汕尾市產業布局規劃(2009-2020年)》、《汕尾市外商投資重點產業導向目錄》等,編制《深汕特別合作區產業導向目錄(試行)》。並制訂深汕特別合作區項目引進管理暫行辦法以給予特別合作區在 汕尾市行政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行政及戶籍)實行 地級市管理許可權。

英文縮寫:SSCZ=Shanwei specialcooperation zone in Shenzhen

特點

(1)在特別合作區實行不同於省市的經濟發展制度。我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先富帶動後富制度”,即在統—的汕尾市境內,汕尾主體部分堅持實行汕尾市發展,堅持 社會主義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 汕尾發展滯後的問題,根據 相關的規定建立特別合作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汕尾市行政生活方式,不實行單市經濟發展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合作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 的管理。特別合作區是統一的 汕尾市的一個地方 地級市管理許可權,但與其他一般縣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地級市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享地級市行政管理權。特別合作區通用 人民幣,財政 (省、深圳市、汕尾市)、收入部分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機構設定

在特合區形成深圳、汕尾兩市政府高層領導小組決策,特合區管委會管理,建設開發公司運營的三層管理構架。省推進合作區建設協調小組負責省級層面的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和解決重大問題

設立深圳、汕尾兩市高層決策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深圳、汕尾兩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員包括深圳、汕尾兩市有關領導,相關部門及特合區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領導小組受省委、省政府委託,負責指導、協調和解決特合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定期召開例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特合區管委會,作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管委會:地級市一級管理許可權

設立特合區黨工委和管委會。

1、管委會由省賦予地級市一級管理許可權,委託深圳、汕尾兩市管理。特合區黨工委與管委會合署辦公。黨工委和管委會主要領導按副廳級配備。管委會加掛深圳(汕尾)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牌子,具體運作和管理由深圳、汕尾兩市另行協商處理。

2、按照統籌管理,適度分工的原則,特合區管委會主要負責經濟管理和建設等事務。特合區黨工委書記由汕尾市推薦,並設副書記2名(其中1名兼任管委會主任);紀工委書記1名。特合區管委會主任由深圳市推薦,並設副主任4名,按規定程式任免。特合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數量另文明確,省編辦對特合區管理機構的編制給予專項支持。原則上,特合區黨政領導副職人選採取深圳、汕尾兩市交叉推薦任職。

3、管委會內設機構按正處級設定,內設機構中,社會管理部門正職負責人人選主要由汕尾市推薦,經濟管理部門正職負責人人選主要由深圳市推薦。內設機構副職人選原則上實行交叉任職,由深圳、汕尾兩市共同協商推薦,按規定程式進行考核任免。

4、鵝埠、小漠、鮜門、赤石四鎮由特合區代管,在特合區成立一年內按行政區劃有關規定和調整程式改設為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按副處級配備。四鎮主要負責管理屬地社會事務,經濟建設事務交由特合區管委會統一管理。四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人選由深圳、汕尾兩市推薦,實行交叉任職,按規定程式任免。四鎮(含深汕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現有編內編外人員由深圳、汕尾市 另行協商處理。

5、特合區管理雙方應通力協作,確保特合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合作產生的任何分歧,由合作雙方自行友好協商解決,經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重大問題,由管委會提交兩市決策領導小組直至省協調小組研究決定。

6、人大、政協及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仍按原來的隸屬關係管轄。

財政體制

省直管,深圳市代管

特合區的財政體制執行“省直管”模式,委託深圳市全權代管,並授權深圳市管理和審批特合區的財政預決算,報省財政廳備案。

特合區稅收實行依法徵收,就地繳庫,特合區單獨設立財政局、國稅局和地稅局,特合區國稅局和地稅局接受合作區財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特合區金庫設定,暫由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批准設立與汕尾市支庫平級的直屬特合區支庫並開始運作;特合區正式運轉後,由廣東省分庫、深圳市分庫會同省財政廳、深圳市財政委、汕尾市財政局研究提出有利於特合區發展的金庫設定辦法,涉及中央許可權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特合區資金繳撥關係,由省財政廳、深圳市財政委、國家金庫廣東省分庫和深圳市分庫具體商定。

特合區財政對省體制關係:省財政按現行體製取得特合區內產生的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2011-2015年,省財政源自特合區的一般預算收入中除2009年基數部分繼續保留外,其餘全部返還補助特合區。2016年起再按規定獲取分成收益。

收入分成:25%、25%和50%

特合區財政對省體制關係:省財政按現行體製取得特合區內產生的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2011-2015年,省財政源自特合區的一般預算收入中除2009年基數部分繼續保留外,其餘全部返還補助特合區。2016年起再按規定獲取分成收益。

特合區財政對深圳市、汕尾市(含海豐縣)的體制關係:特合區產生的地方級稅收在扣除省按體制規定的獲益部分後,由深圳市、汕尾市和特合區按25%、25%和50%的比例分成。2011-2015年,深圳、汕尾兩市將各自所得分成收入全額返還特合區;2016-2020年,深圳、汕尾兩市將各自所得分成收入的50%返還特合區。

土地收益:12%給汕尾

特合區取得的政府土地出讓的淨收益,按12%的比例分配給汕尾市。2011-2015年,汕尾市將取得的土地收益收入全部返還特合區,2016年後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由汕尾市決定使用方向和使用範圍。

特合區內征地拆遷工作由特合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汕尾市予以積極協助配合,征地拆遷費用按程式經過評估、審計後由特合區管委會融資解決。

現行債務:爭取一次性解決

特合區四鎮現行政府性債務,由省財政廳、深圳市財政委、汕尾市財政局組成工作小組按規定審核確認,在此基礎上提出一次性解決的辦法。

華潤電廠:從特合區單列

特合區範圍內的華潤 電廠項目從特合區單列,其經濟關係及稅收分成單列處理,在扣除省按體制規定的獲益部分後,由汕尾市、特合區按80%、20%的比例分成。2011-2015年,省財政源自華潤海豐電廠項目獲益部分全額返還補助特合區,2016年再按規定獲取分成收益。

GDP划算:深圳占70%、汕尾占30%

特合區的GDP按照深圳占70%、汕尾占30%的比例分別計入兩市統計指標,能耗指標劃分由深圳、汕尾兩市協商確定,其它指標數據列入汕尾市統計指標。特合區管委會直接向省統計局報送特合區統計報表,並同時抄報深圳、汕尾兩市統計部門,深圳、汕尾兩市統計部門按照上述比例將特合區的GDP、能耗分別計入各自統計總量,省統計局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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