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法規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勢和金融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二)承擔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責任。依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擬訂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承擔依法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按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關閉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
(四)負責聯繫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我市分支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農村信用社、地方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資本運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業。
(五)引導、促進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銀企對接工作,負責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指導市內各類金融功能區的建設,擬訂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重組工作。
(七)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協調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八)擬訂利用資本市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指導上市公司做好資本運營工作。按照分工參與風險投資、債券發行、股權投資等直接融資工作。擬訂保險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推進全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十)承辦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