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辦發〔2011〕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政府顧問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0屆73次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顧問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儘快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與高層次人才智力不足之間的矛盾,加快跨越爭先發展步伐,推進“七個翻番”目標的實現,我市決定面向國內外聘請一批能為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戰略規劃,實施重大決策,進行重點項目論證、提供諮詢指導的兩院院士、社科院學部委員和國內外知名專家為政府顧問。為規範政府顧問聘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顧問,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經與本人協商同意聘任的、能為我市發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務的高層次專業人才。
第三條 政府顧問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社會聲譽;關心支持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願意為我市振興和發展出謀劃策;身體狀況較好,能夠保證履行顧問職責所必需的精力和時間。
第四條 政府顧問應是熟悉國際規則慣例,了解國內外經濟發展態勢,掌握國家和省內外各項政策,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影響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學科、領域理論或技術專長的專家、學者,在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人員;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的科技發展動態,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一定管理經驗和協調能力的教授、高級工程師;
(三)具有從事項目、商務、投資工作熱情和豐富工作經驗,具備廣泛的信息來源渠道和客戶網路,願意在我市投資或幫助引進項目、資金的人士;
(四)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豐富執業經驗的高級律師和在學術上造詣較高的法學專家。
第五條 聘請政府顧問應堅持分布均衡和數量適度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每個門類聘任3—5名政府顧問,避免過分集中於某一地區或專業。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條 政府顧問的聘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和提出聘任請求的政府有關部門具體負責。
第七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有關行業、部門請求,提出聘任計畫,包括聘任門類、聘任理由、聘任數量、聘任條件等,經徵求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分管市領導意見後,由市政府辦公室或提出聘任請求的政府有關部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崗位、數量、條件;
(二)採取通過國家和省級人才機構引薦、獵頭公司推薦、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紹、市級領導及有關部門舉薦、專家自薦等方式,收集人選信息,確定初步人選;
(三)對入選信息進行綜合審核,徵求有關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分管市領導意見後,提出擬聘任人選,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四)與擬聘任人選建立聯繫,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確定聘任事宜,並以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名義頒發聘書。
第九條 政府顧問實行聘期制,聘期為3年(重大項目建設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確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聘任關係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職責和待遇
第十條 政府顧問在聘期內要履行顧問職責,保證服務時間(每年為我市柔性工作時間不應少於1個月)。
第十一條 政府顧問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經濟、科技、法律、商務、投資等方面諮詢服務;
(二)受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就我市重大經濟政策措施、重大經濟活動和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對策、意見和建議,或應邀到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等活動,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受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在國內外宣傳牡丹江,推介牡丹經,積極介紹和組織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客商來我市考察、洽談項目;
(四)受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積極推進我市與國內外的經貿、科技合作交流,幫助我市引進資金、技術、項目,為我市培養經濟、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二條 政府顧問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顧問津貼,每人每年5萬元;
(二)根據項目或課題約定,獲取相應工作經費及薪酬;
(三)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政府顧問,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或企業給予的報酬或獎勵;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門有關會議,應邀參加有關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五)應邀來我市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項目論證時,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條件;
(六)按協商規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聯絡和管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項目承擔部門負責政府顧問的日常聯絡和管理工作,並定期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顧問管理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顧問聯絡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顧問寄送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資料;
(二)及時整理政府顧問提供的信息和關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送市領導和有關部門參閱;
(三)以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名義邀請政府顧問來我市開展調研、考察等活動,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四)重大節慶期間,以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名義向政府顧問發函發電慰問;
(五)協調市領導或有關部門定期對政府顧問進行走訪慰問,及時發放政府顧問津貼。
第十五條 政府顧問津貼、獎勵及聯繫、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從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政府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顧問職責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責任追究的;
(三)有嚴重損害我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請,經市政府同意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