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1.將原縣農業局的職責劃入縣農牧業局。
2.將原縣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農牧業局。
3.將原縣農機事業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農牧業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畜牧業轉基因疫苗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2.加強農牧產品產需調控,保持合理結構,促進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的職責。
3.加強發展現代農牧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4.加強農牧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5.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和有機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6.加強“菜籃子”工程建設,確保城市“菜籃子”供應的職責。
7.加強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
(三)指導全縣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農業規模化生產。
(四)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技術標準;組織監督農業方面的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農產品和農、牧新品種、化肥、農藥、獸藥、飼料等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對農機化生產的安全監理;組織機械化農業生產,提高農業機械普及率和套用水平。
(九)擬訂全縣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組織實施飼料資源的保護工作;負責飼料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動物(除野生動物外)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承擔官方獸醫、職業獸醫管理工作;承辦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除森林外)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二)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三)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和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四)擬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六)負責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污染源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
(十七)指導農用耕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八)開展農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制訂全縣農業利用外資規劃,承擔農業援助項目的監管工作。
(十九)負責農業系統各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的思想、組織、紀律及作風建設;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督查、保密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
(二)科技教育股負責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牧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牧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農牧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主要農作物、動物品種審定、檢疫工作;研究國外農牧業發展動態。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許可股)負責農牧業法制建設,組織起草農牧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牧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牧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
(四)計畫財務審計股負責提出農牧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牧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承擔農牧業建設項目的篩選、立項、申報、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負責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
(五)人事股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工作;負責農牧業系統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擔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局屬社會團體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根據營委〔2010〕75號檔案規定,管理縣畜牧食品局和縣農機事業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縣農業技術推廣站、縣農能辦、四川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縣農業科學研究所、縣植保植檢站、縣土肥站、縣種子管理站、縣蔬菜站、縣果樹站、縣東升農場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農村能源的指導協調,縣農牧業局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