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本縣水俁病訴訟案
1953-1956年,日本熊本縣水俁灣發生了水俁病事件。 1969年6月14日,138名受害者向熊本縣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訴,要求加害者對所致生命、健康損害給予賠償。 熊本縣地方裁判所1973年3月20日作出判定,確認了被告的過失責任。
1953-1956年,日本熊本縣水俁灣發生了水俁病事件。即氮肥股份公司排放含甲基汞的廢水,污染水俁灣和不知火海的水體及水中的魚貝類,使附近長期大量食用這種魚貝類的居民中毒受害。1969年6月14日,138名受害者向熊本縣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訴,要求加害者對所致生命、健康損害給予賠償。主要爭論點是:①氮肥股份公司是否有“過失責任”,②1959年12月30日-1969年6月16日期間雙方簽定的7次慰問金契約是否是民法典第695條規定的和解契約,③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整個訴訟花費約三年零九個月的時間。熊本縣地方裁判所1973年3月20日作出判定,確認了被告的過失責任。關於慰問金契約,判決指出,違反民法典第90條所說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因而是無效的。關於賠償額,判決確定,對生存患者按1800萬-1600萬日元計算。另外,熊本水俁病事件還引起了刑事訴訟問題。1979年3月23日,熊本地方裁判所對原氮肥公司經理吉岡喜一和造成水俁病的工廠的原廠長西田榮一進行公審,判決他們對因患水俁病死亡的人犯了業務上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他們監禁兩年,緩期3年執行。裁判長宣布,這是因企業活動而引起的公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