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區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區財政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區稅政管理工作;根據區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管理住房改革資金;負責彩票公益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監事。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區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負責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的制定、審批和破產企業審查、清算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動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負責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等工作;擬訂全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區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區屬企業產權變動和所監管企業資本變動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十一)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 (十二)參與擬訂區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管。 (十四)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登記,聯合其他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年檢;負責內外資企業財務報告的月、年報的編制、審核、上報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擬訂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並監督執行;對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七)指導和推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承擔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科、文教行政科、社會保障科、經濟建設科、預算稅政科、農業科、會計科、企業金融科、國資管理科行政編制
( 14名 )姜廣益、初立旭、於維平、劉錫玉、王其順、王玉堂、車培翠、肖作英、鄒積榮、張亞楠
工勤編制
( 1名 )郭來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