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確保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煙臺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採購辦”)審核,依法取得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通過專家庫管理,實現專家入庫、抽取、管理網路化。評審專家的入庫資格,由市政府採購辦通過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方式確定。
第四條 評審專家庫由市政府採購辦綜合科負責維護管理,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在市政府採購辦採購管理科的監督下,登錄煙臺市政府採購網站“評審專家庫系統”進行隨機抽取。
第五條 採用以下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適用本辦法: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詢價;
(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六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程式:
(一)隨機抽取。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前,應填寫《煙臺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市政府採購辦採購管理科對《申請表》內容審查核對後,由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專業類別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本地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在評審現場隨機抽取,外地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在採購前兩天隨機抽取。
(二)通知專家。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採購檔案要求和專家的編號進行現場通知,並填寫《煙臺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登記表》。在通知專家時,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被邀請的專家透露將要參與評審項目的保密信息。
第七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採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所需評審專家的數量。
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項目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評審專家人數應為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的兩倍以上,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三)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就採購檔案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審。
(四)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
(五)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六)同一採購項目抽取的評審專家一般不得在同一單位工作。因項目情況特殊,經市政府採購辦批准,方可同時邀請同一單位兩名專家人員參與同一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七)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或專家庫里的專家難以滿足需要時,經市政府採購辦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八)評審專家的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由抽取人、通知人及監督人簽字確認後,作為採購檔案的組成部分存檔備查。
第八條 評審專家的通知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操作,不得對評審專家施加任何影響。
第九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中標結果確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評審專家資料。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補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經核實,已被抽取的評審專家與採購項目、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
(二)已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三)評審專家名單泄密的;
(四)需重新進行評標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抽取活動的。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或特殊項目應邀請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評審專家的抽取監督。
第十二條 組織採購活動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在向市政府採購辦報送採購檔案的同時,一併報送《煙臺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煙臺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結果登記表》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採購人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專家抽取活動的,由市政府採購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煙臺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