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19 號
《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6月26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7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
(2015年6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會議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恢復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江蘇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吸毒成癮人員的社區戒毒和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社區康復(以下簡稱社區戒毒康復),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構建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就業安置、融入社會於一體的社區戒毒康復模式。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加強工作機構和工作隊伍建設,按照規定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社區戒毒康復的法定職責,指導和支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衛生、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第七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戒毒康復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和引導禁毒志願者、禁毒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二章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並根據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數量,按照規定配備社區戒毒康復社會工作者。
第十條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負責社區戒毒康復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計畫,落實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措施;
(二)辦理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接收和報到手續,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協定;
(三)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染毒程度、經歷、個人特點、生活和家庭環境等情況進行風險評估;
(四)組織、協調和監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開展工作;
(五)負責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六)向公安機關通報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康復、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嚴重違反協定等情況;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情況,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由社區戒毒康復專職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組成。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為女性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落實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分類分級管理措施;
(二)建立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個人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三)建立幫教制度,定期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進行教育勸誡和心理、戒毒知識輔導,掌握現實表現,督促履行協定;
(四)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吸毒檢測;
(五)聯繫、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等活動;
(六)報告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康復、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嚴重違反協定的情況;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社區戒毒康復社會工作者可以由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招聘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產生,具體負責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社區戒毒康復執行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的決定,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作出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決定,並出具責令社區康複決定書。
第十五條 作出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或者社區康複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送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同時通知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康復;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康復。
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社區戒毒康複決定前,應當查明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現居住地,並在決定書中明確執行地。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七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康復。
社區戒毒康復期限自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向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因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執行地的,應當向作出責令社區戒毒康複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當通知原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材料移送至變更後的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九條 變更後的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收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由原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變更後的執行地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應當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重新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定,繼續執行社區戒毒康復。
第二十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遵守社區戒毒康復協定,接受公安機關定期不定時的吸毒檢測,保持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聯繫。
第二十一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家庭成員應當配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開展工作,監督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戒毒康復情況,引導其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其吸食和注射毒品。
第二十二條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下落不明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應當及時查找並報告。
第二十三條 需要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報告,並向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提出申請。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應當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建立工作銜接和定期通報制度,將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信息,以及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主動終止治療等情況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通報。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需要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定,到戒毒康復場所參加康復治療、就業培訓等活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機制,定期通報戒毒康復情況。
第二十五條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禁毒管理,建立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應當在社區戒毒康復期滿前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具期滿評估鑑定。
社區戒毒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康復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同時通知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吸毒人員數量核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所需經費,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分級保障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轄區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需要,承擔相應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設備和裝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集中就業安置、分散就業安置、提供公益崗位、鼓勵自主創業等方式,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機會,並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情況進行就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應當在符合條件的社區建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或者延伸服藥點,做好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戒毒治療、康復指導、常規醫療服務等工作,拓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覆蓋面。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納入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完善促進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員供養範圍,對因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力量為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場所和就業機會,吸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就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社區康復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戒毒康復人員個人信息的;
(二)侮辱、虐待、體罰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
(三)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四)挪用、截留、剋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定,不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規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恢復健康,維護社會秩序,2015年6月26日無錫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制定了《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該《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確定了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遵循原則、工作體系、職責分工和保障機制,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社區戒毒康復執行、監督保障,以及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範。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人員
深入推進和有效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關鍵在於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人員。針對我市各鎮、街道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不統一的現狀,《條例》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第九條)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工作機構職能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承擔為宜,具體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意見時確定。同時,《條例》要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情況,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並分別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工作小組的職責進行了分項列舉表述,進一步健全了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體系。(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缺乏也是影響工作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條例》要求確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的同時確定專職工作人員;鑒於社區戒毒康復社會工作者承擔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發揮著重要作用,《條例》還要求根據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數量,按照規定配備社會工作者,並明確了產生方式和工作職責。(第九條、第十三條)
二、關於社區戒毒康復執行
《條例》對社區戒毒康復執行的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進一步推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一是依法作出決定。《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的決定,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作出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決定。(第十四條)二是落實銜接措施。《條例》要求公安機關在社區戒毒康複決定書中明確執行地,二十四小時內將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同時通知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到,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予接收,實現有效銜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三是加強日常管理。《條例》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需要變更執行地、接受吸毒檢測、申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下落不明的查找和報告,以及要求家庭成員配合開展戒毒康復工作、加強戒毒康復場所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四是規範期滿解除。《條例》規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應當在社區戒毒康復期滿前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具期滿評估鑑定。社區戒毒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戒毒康復期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同時通知執行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二十六條)此外,《條例》還對社區戒毒終止和中止的情形作了規定。(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社區戒毒康復監督保障
為了加強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督導考核,《條例》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將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八條)針對普遍存在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不足的問題,《條例》根據我市財政體制和工作實際明確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吸毒人員數量核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所需經費,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費分級保障制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轄區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需要,承擔相應經費,確保專款專用。(第二十九條)同時,《條例》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相關部門在就業培訓與就業安置,藥物維持治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各方面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給予支持,並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力量為他們提供就業場所和就業機會,幫助他們遠離毒品,融入社會。(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省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司法廳、衛計委、食品藥品監管局、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2015年7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規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對社區戒毒康復的執行、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人員、監督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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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將於下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市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昨天,我市就該條例召開實施工作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立人、副市長趙志新參加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馬志相主持會議。
《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專門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行調整規範,在全國地級市中首開先河。該條例著力構建集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就業安置、融入社會於一體的社區戒毒康復模式,努力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恢復健康。會議要求,全市各級各相關部門要把握《條例》精神,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增強自覺性,充分發揮社區、家庭的作用幫助吸毒成癮人員;加強機構設定,明確責任人員,切實增強操作性,建立健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體系;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措施,切實增強規範性,形成全方位的日常管理網路;加強組織領導,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增強實效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毒品社會危害,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