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占有

無過失占有的推定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無過失,事實不明時,如何認定,意見不一。 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關係這是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過失為標準所作的劃分。 無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就其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雖為善意但有過失的占有。

無過失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無過失,事實不明時,如何認定,意見不一。日本的早期判例及學說均認為,在法律對此未設規定的情況下,占有人對其善意占有的無過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但時至今日,通說認為,無過失為常態,有過失為變態,其無過失為消極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占有人應無須就此常態和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日本學者更認為,上述所謂無過失,乃無過失的善意,亦即完全的善意,倘若認為就無過失應負舉證責任,就等於必須就完全的善意負證明之責,這與《日本民法典》第186條關於推定善意的規定發生了矛盾。
因而,在善意已經受到推定的範圍內,無過失應被解釋為也受到推定。今日通說更有說服力,我國物權法及其理論應予借鑑。

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關係

這是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過失為標準所作的劃分。無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就其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雖為善意但有過失的占有。
區分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期間有所不同,在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的,時效取得的期間較短,反之則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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