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

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

2013年12月9日,一條題為《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視頻網帖,引發網友強烈關注。經記者求證,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官方證實,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新兵被打事件確實存在,市里已成立調查組,將嚴肅查清事實,嚴厲處理有關責任人。2014年1月3日,內蒙古烏海市烏達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得到依法依紀嚴肅處理,8名打人者被依法判刑,16名責任人被依紀追責。

視頻網貼

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 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

2013年12月9日,一條題為《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視頻網帖,引發網友強烈關注。這條時長為15分55秒的視頻顯示,8名老兵對5名身著淺綠色短袖制服、佩戴紅色肩章、著綠色制服褲裝的新兵大打出手。畫面中,起初5名新兵立正姿勢排列在一面牆下,8名老兵圍在他們面前。緊接著,1名全身著迷彩裝的老兵將1名新兵拳打腳踢揪出來踹到一個牆角里猛打;另幾名老兵對其他新兵猛扇耳光。隨後的視頻顯示,老兵喝令5名新兵重新站好佇列,然後輪番上陣,飛起腳來踹向一個個新兵的腹部,踹倒之後再向新兵身上、頭部猛踢。他們多次喝令被打倒的新兵重新站好佇列,然後一次次施以更加瘋狂的拳腳、耳光。而被打的5名新兵,儘管鼻口出血或被踹倒,但很快爬起來,一次次被喝令“歸隊”、“立正”,任由8名老兵暴打。

網友評價

網友們對視頻中的施暴場面表示強烈震驚和憤

公安部公布處理結果 慨。

網友“風”說:“是誰在支持老兵打人,管理為什麼有這么嚴重的缺失?”

網友“笑笑生”留言說:“看著心疼,都是父母生的,是什麼把你們變成這樣?”

更多的網友表示,這樣事情發生在部隊,駭人聽聞,希望有關部門儘快介入調查,懲處打人者及其部隊負責人。

官方回應

內蒙古烏海市消防支隊宣教科相關負責人表示,剛獲知網上有這段視頻。有關部門已經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具體調查結果沒有出來。根據視頻來看,視頻中的人他都不認識,也不好判斷是不是烏海發生的事情,是哪年發生的事情。(請正視問題)

“但有一點我可以肯定,如果查出是我們部隊的事情,我們肯定根據部隊有關條例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他介紹,部隊早就明文規定不允許老兵欺負新兵。“別說是打了,罵都不允許。”而且各消防中隊都設有舉報電話,相關人員可以直接舉報到中隊幹部,也能直接舉報到相關部門領導手機上。他表示,如果視頻內容查清,將及時與媒體溝通。

情況通報

情況通報 情況通報

2013年12月9日19點26分,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消防支隊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布“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情況通報”,通報如下:

“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烏海市消防支隊接到市公安局輿情監控部門的通知,發現騰訊視頻出現題目為《烏海市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的相關視頻,支隊迅速調取視頻對情況進行核實。經查,該視頻反映的地點確為烏海市消防支隊烏達區二中隊,當事人確為該中隊士兵。

經初步了解和調查,該事件發生於2012年6月份。該事件的發生,性質十分惡劣,影響十分惡劣,暴露出我們在部隊管理中的嚴重問題,我們深感震驚、痛心和自責,在此向社會各界和被毆打士兵表示深深地歉意。支隊已組成工作組正在對該事件進行深入調查,待調查了解清楚之後,將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於已經離開部隊尚在服役的當事人除依據部隊條例和相關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外,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烏海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證實,視頻中烏達區消防二中隊新兵被打事件確實存在,市里已成立調查組,將嚴肅查清事實,嚴厲處理有關責任人。

引發關注

2013年12月10日,據大公網報導,這種欺負新兵的“傳統”陋習,在內地各省及台灣、美國、俄羅斯軍營都曾發生。有媒體指出,在內地新兵必須無條件尊重與服從老兵,甚至還要為老兵洗衣、買飯,如新兵對老兵不敬則會招來輕則責備羞辱,重則暴力相加的對待。

香港媒體《明報》報導,這種“打新兵”陋習已成為軍中傳統,特別是在偏遠地區、二線部隊尤甚,新兵入伍後通常要以買煙買酒的方式討好老兵;如果不幸被打通常不能反抗,其中愈囂張者被打的次數愈多愈重。而當被打新兵成為老兵後,他們也會繼續將此法用在後來的新兵身上。軍官對此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雖不支持,也無法禁止。報導稱,一般被打者都會啞忍,而此前,有瀋陽空軍入伍新兵張曉明被暴打後患上精神病,其母屢次上訪至今無果。另外,在台灣、美國等軍營中,類似的打人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3年12月13日,FT中文網刊登《媒體札記:群毆新兵》。

2013年12月16日,俄羅斯之聲刊登《“老兵打新兵”震驚中國網友》。

嚴肅處理

2014年1月3日,新華社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網路曝光的內蒙古烏海市烏達消防二中隊打新兵事件,已得到依法依紀嚴肅處理,8名打人者被依法刑拘,16名責任人被依紀追責。

為深刻吸取教訓,公安部已部署在全國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開展專項教育整頓活動,要求狠抓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經常性管理工作落實,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治警方針,堅決整肅隊伍管理中的不良風氣,堅決維護公安現役部隊的良好形象。

原審法院認定,2012年6月27日17時許,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巿烏達區消防二中隊,2011年12月入伍的新兵謝某某、張甲、張乙、孫某、韓某某、白某某等6人在五班,楊某甲進來說六人在一起罵老兵,遂用武裝腰帶逐個抽打新兵。被告人楊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楊某等人說:幾個新兵說老兵壞話。李某某遂找到王某,責罵王某:你帶的什麼兵?你帶出來的兵在背後罵老兵。王某將新兵謝某某、張甲、張乙、韓某某、白某某叫到餐廳,用墩布把子進行毆打。當日21時許,身為老兵的被告人王某、楊某甲、潘某某、楊某乙、李某某、苟某某、楊某、丁某某等8人又將五名被害人叫到二班的空屋內,命令五名新兵站成一排後,對五人進行侮罵、毆打,其中被告人王某採用扇耳光、拳打腳踢以及用木棒打等手段,被告人楊某甲用採用拳打腳踢、用皮帶抽等手段毆打,被告人潘某某採用扇耳光、拳打腳踢等手段毆打,被告人楊某乙用採用拳打腳踢、扇耳光、並抓著被害人的頭部撞牆等手段毆打,其他被告人均採用扇耳光、拳打腳踢等手段毆打五名被害人,持續20餘分鐘後才停止。在毆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把消防中隊的照相機(有攝像功能)拿來放到屋內的桌子上,對毆打現場進行拍攝,後又把照相機移到南側的窗台上,從另一個角度對現場進行拍攝。八被告人毆打新兵的行為造成被打新兵身體受到傷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2013年底,這段毆打新兵的視頻被上傳至網際網路,引起境內外大量網民的點擊,點擊量超過1300餘萬,相繼被國內50餘家網站轉載,網上相關負面炒作貼文、視頻等3800餘條,境外多家敵對網站紛紛藉此事件惡意炒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敗壞了我軍的良好聲譽和形象。

另查明,楊某甲、潘某某、楊某均為下士警銜,職務均為班長,王某為上等兵警銜,臨時負責通訊班工作,李某某為中士警銜,楊某乙、丁某某、苟某某為上等兵警銜;謝某某、韓某某、白某某、張乙、張甲均為列兵警銜。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楊某甲、潘某某、楊某身為班長夥同被告人楊某乙、李某某、苟某某、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間,濫用職權,對部屬毆打、體罰,情節惡劣,並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後該視頻被上傳至網際網路,並在網上大量傳播,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敗壞了公安武裝警察部隊的聲譽,八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虐待部屬罪。被告人楊某甲、王某在將新兵集合到二班之前,就分別毆打過五名被害人,主觀惡性較深;被告人潘某某、楊某乙、李某某、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被告人楊某、丁某某參與犯罪程度一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甲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潘某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楊某乙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苟某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楊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虐待部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以“其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原審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以“原審法院量刑較重”;原審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以“原審法院量刑較重”;原審被告人楊某乙及其辯護人以“我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原審被告人苟某某以“我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經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抗訴人王某、楊某甲、潘某某與原審被告人楊某身為班長夥同抗訴人楊某乙、苟某某與原審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間,濫用職權,對部屬毆打、體罰,情節惡劣,並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後該視頻被上傳至網際網路,並在網上大量傳播,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敗壞了公安武裝警察部隊的聲譽,八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虐待部屬罪。抗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其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抗訴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審法院量刑較重”;抗訴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審法院量刑較重”;抗訴人楊某乙及其辯護人所提“我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抗訴人苟某某所提“我不具有虐待部屬罪的主體要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的抗訴理由。經查,所提的抗訴理由與本案現有的證據及所查明的事實不符,故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所做的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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