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烏海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負責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二)負責全區工、農、牧、社會等各類項目許可權範圍內的立項審批及轉報工作。研究提出工、農、牧、社會等各產業或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建議。
(三)負責確定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及資金來源、資金合理投向等工作,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建議,並對固定資產投資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參與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擴初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重點項目的協調、服務、監督及檢查工作,組織參與重點前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評估論證。
(四)安排全區基本建設計畫、審查轉報大中型基建項目,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
(五)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利用、資源節約、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編報海勃灣區前期項目計畫。
(六)負責匯總和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對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的預測、預警,並提供經濟分析預測報告。
(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有關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實施辦法,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區市場價格檢查和價格評估認證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及案件,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並對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