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死

《火死》是宋代法醫學家宋慈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信息

作品原文

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菸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掙,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菸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 漿HT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刀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原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

或檢得頭髮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年),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鑑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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