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
(二)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全縣糧食供應保障能力。
(三)加強對全縣糧食購銷和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加強農村科學儲糧指導,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戶儲糧技術和糧倉。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全縣糧食流通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政策草案,制定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等相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戰略建議。承擔糧食行政調解、行政聽證、行政應訴工作。
(二)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糧食系統統計工作。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的建議,擬訂全縣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並監督執行。管理社會糧食流通,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負責全縣糧食餘缺調劑,指導縣內糧食銷售工作,開展縣內外糧食流通的交流合作。
(三)承擔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縣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體規模及縣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制定縣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協助做好在縣的中央、省、市級儲備糧以及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擬訂全縣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縣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五)制定全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縣級投資糧食流通設施建設項目。制定全縣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
(六)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
(七)制定全縣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糧食行業的職業教育。
(八)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行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縣糧食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督辦局機關政務和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檔案、績效管理、電子政務建設、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機要、保密、信訪、保衛、提案、接待、車輛管理、值班安排等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局黨組會及決定事項和局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糧食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全局大事記和年鑑的編撰工作;組織制定機關有關工作規章制度;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起草全縣糧食流通管理政策性制度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負責全縣糧食依法行政、行政聽證、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全縣糧食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組織協調實施糧食政策和業務課題研究;負責組織《縣誌.糧食志》編撰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縣糧食系統的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工作;承擔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領導掛點、部門包村、幹部幫戶”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和縣級國有糧食企業負責人的考評、考核、監督工作;制定全縣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加強全縣糧食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糧食行業專業技術、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直屬企業的改革和管理;負責糧食行業機構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群團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調控財會股
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地方儲備糧食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縣級儲備糧油的總體規模、布局、定點、收購、動用、輪換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提出縣級儲備糧油最低規模的建議,建立縣級儲備糧油體系;承擔全縣糧食預警監測、應急管理、政策性糧食供應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糧食安全應急網路體系的規劃建設和應急預案的啟動實施準備工作;負責城鄉居民、駐縣軍隊、武警和災區、庫區移民糧油供應的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糧食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購銷,組織協調縣內產銷糧食餘缺調劑和地區間糧食進出;研究分析糧食形勢,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糧食生產成本調查統計工作,並提出糧食支持保護政策建議;負責組織貫徹實施糧食財務會計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財務政策,制定和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地方糧食政策性補貼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糧食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縣級儲備糧財務管理、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和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的管理;負責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的審核、匯總、分析和報告以及社會服務業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報告和會計決算工作;負責全縣糧食收購資金的預測、協調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管理,制定年度收支計畫,承擔局機關部門預算、決算工作;做好職工工資、津補貼、勞保福利和日常費用的申報、核發和報銷;辦理機關職工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相關手續;組織實施機關辦公用品、物品、設備的政府採購;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級國有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及財務管理;負責組織全縣糧食行業統計、財會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糧食行政管理股
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糧食收儲、加工設施和物流體系、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投資糧食流通設施項目的推薦及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全縣糧食流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布局建議並組織實施,參與縣糧食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糧食收購網點、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及“糧食銀行”發展、鄉村糧油連鎖超市等為農服務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年度優質專用糧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優質、專用糧食訂單生產,培育發展糧食流通龍頭企業;負責全縣糧食工業統計分析和行業投資統計工作;參與糧食系統支持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認定和年檢工作;負責全縣糧食倉儲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全縣糧食質量監管及檢測體系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糧食倉儲單位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糧食倉儲設施的新建、報廢、占用、拆遷、置換的監督管理;承擔省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上報及縣儲備糧承儲資格的認定工作;擬訂糧食流通科技發展規劃,指導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指導糧食行業倉儲管理及技術套用,擬訂縣級儲備糧倉儲管理、質量管理制度及儲糧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名牌產品創建工作,承擔糧食產品的名牌申報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及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指導農村儲糧新技術推廣和農戶科學儲糧工作,實施國家農戶科學儲糧項目;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全縣糧食倉儲設施統計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監督檢查股(糧食行政執法大隊)
負責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縣級儲備糧、軍糧等政策性糧食計畫、質量、技術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糧食質量、倉儲設施設備和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組織全縣糧食庫存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導;負責協調、配合涉糧執法部門的糧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綜治、維穩、普法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