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水利局承擔的全部職責劃入縣水務局;(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六)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七)加強水利工程安全與質量監督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務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水文工作,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務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鄉鎮供水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導水務行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政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縣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保密、保衛、文書檔案、調查研究、政務信息、計畫生育、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黨政網、水務網的管理和新聞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負責起草水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局性會議和接待工作;擬定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黨建、群團和精神文明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水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日常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綜治、信訪、維穩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和意見辦理回復工作。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規劃建設股(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股)
負責組織擬訂全縣水務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承擔全縣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重大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股(縣節約用水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調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湖庫)排污口的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城鄉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資源論證工作;負責編制“瀘縣水資源公報”;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水利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有關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水務綜合股(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縣江、河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全縣農村水務工作,負責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鄉鎮供水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財務審計股
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縣級水務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工作;負責統計工作。
(六)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水務行業隊伍建設;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導水務行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水務重要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成果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水務行業涉外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瀘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瀘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