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瀘溪縣水利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水行政和水利行業的職能部門,原名瀘溪縣水利水電局,2001年更名為瀘溪縣水利局,現址為瀘溪縣白沙鎮臨江路42號,內設辦公室、財務室、水政股、設計室、工管站、水利服務站、電力服務站、防汛辦、人事股、抗旱服務隊、水保站、科教股12個股室,共管理岩門溪水管所、浦市防洪堤管理所、15個鄉鎮水管站17個單位,現有幹部職工235人,其中在崗186人,離退休49人。
自1956年成立以來,瀘溪縣水利人充分發揚“求實、負責、獻身”的行業精神,立足自己的崗位,盡職盡責,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全縣共修建水利設施2754處,中型水庫3座,小I型水庫23座,小II型水庫89座,山塘1279口,正常蓄水量為1.2億萬立方米,溪河壩1088道,水輪泵站38處55台,固定提灌機埠93處108台,現有灌溉面積11.43萬畝,旱澇保收面積9.7萬畝,建有水電站70台,裝機3910千瓦,農村飲水工程256處,解決了15個鄉鎮124個村478個組24172戶106357人的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
由於工作業績突出,先後獲得“全國調處水事糾紛,創建平安邊界先進集體”、“全省水利建設先進單位”、“全省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全省河道劃界工作先進單位”、“全省農村飲水解困工作先進單位”、“湖南省‘芙蓉杯’水利建設先進單位”、“湖南省河道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110餘次。
內設機構
1、行政辦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對局黨政領導班子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和督辦、查辦和催辦;負責重大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水利政務信息宣傳、文秘、文印、文電、政策研究、檔案、保密、機關安全保衛、信訪接待、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房產、基建、綠化等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
2、人事科教股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培訓,專業技術幹部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職工培訓,負責水利行業有關的職業技能監定,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負責人事檔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工作和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黨支部做好黨群工作;擬訂全縣水利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規劃;承辦科教興水工作;承辦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水利科學資料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科研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職工培訓工作;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的立項、審查和評比工作;負責縣水利學會日常工作。
3、防汛辦
瀘溪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為縣防汛抗旱辦公室的辦事機構,正股級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收集整理雨情、水情、險情、災情及上報發布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汛期安全檢查,督促處理險工隱患,修復水毀工程,落實防汛物資器材的儲備和管理;指導防汛搶險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制定編髮全縣主要河流、城鎮、山洪災害防禦洪水預案,負責編撰全縣中小型水庫汛期運用方案。
4、計畫財務審計股
研究提出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中長期供求計畫;負責審查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組織重大水利工程環境評價報告的初審並報批;組織協調流域開發工作;組織指導防洪規劃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做好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協調工作;對水利資金進行巨觀管理;對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管;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及指導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5、水政水資源股(水政監察大隊)
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條例》及其它水法規、規章;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察調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或採取其它行政措施;負責水行政許可證和水行政審批;負責徵收水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徵收的水行政事業性規費;負責調解水事糾紛,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承辦水行政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負責對水行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提高執法水平;承辦全縣水資源綜合管理和保護工作;按照《條例》規定統一管理河道,負責縣管河道的日常管理,辦理涉河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估、河道生產作業許可等審查審批手續;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會同有關股室審查向縣管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城市、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和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縣工作。
6、水利服務站
擬訂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水庫、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驗收工作;對中小型水電站建設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
7、水利管理站
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塘庫蓄水、保水、農業灌溉用水和工業用水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節水灌溉、農村飲水安全及農村水利改革工作。
8、抗旱服務隊
負責全縣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全縣防洪抗旱調度;負責全縣三灌工作的計畫、制定、上報和實施管理,做好三灌工程的維護、保養,負責FA旱地龍技術推廣及經營。
9、水保站(水土保持執法監督站)
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協調全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負責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組織指導水土監督執法體系建設;協調、指導鄉鎮間水保案件查處及水土流失糾紛;負責縣級立項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並簽署意見;負責對全縣水土保持規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徵收和管理跨鄉鎮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規費及鄉鎮按規定上繳的水土保持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水土保持規劃,提出年度投資項目計畫審查意見,對其實施進行監督、指導;擬定全縣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組織全縣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作,規劃全縣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研究提出防治措施並予公告;發布全縣水土流失及治理通報。
10、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報建,負責落實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質量監理制等;負責開工前的工程招投標工作,編制工程招標檔案,組織指導招標投標會議;審查施工契約和施工組織設計;組織實施在建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監理、跟蹤管理監督階段性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總結和工程檔案資料;組織指導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管理全縣水利建設隊伍,負責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對施工隊伍進行培訓;負責全縣水利工程招標評審庫的管理;管理全縣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核定事業編制4人,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
11、電力服務站
負責全縣水利行業水電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小水電電站運行、管理、改革;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網改造、運行和經營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和以電代燃料工作;指導並組織全縣水利經營工作,指導全縣水行業對外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人,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
12、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室
負責全縣水電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工作,按規定收取工程設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