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局長:張公遷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商務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商務領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商務領域改革,研究商務運行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二) 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負責商貿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市場體系建設投向的政策建議,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場(廠)的設定規劃,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口計畫及配額的相關工作;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擬訂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結構;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組織企業開拓機電產品國際市場;監督、協調全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
(八)擬訂技術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指導管理加工貿易,按規定核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負責兩用物項、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終用戶管理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地方性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協定的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全市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建立市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省商務廳組織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吸收外商投資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按許可權核准和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按許可權核准外國投資者併購市內企業。
(十二)擬訂全市“走出去”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審核上報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按規定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相關工作;審核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按規定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承辦國家對外援助項目;負責多雙邊及國外民間組織對我市提供的無償援助和贈款項目(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市贈款)。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港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擬訂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評價、統計、信息、年度考核工作。
(十五)負責促進我市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間的經貿關係,建立聯繫機制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合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外國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駐我市代表機構;承擔境內外重大商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辦理外國商務人員來訪邀請,負責審核、申報商務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內外招商、口岸、外商投訴與調解、外商投資服務與信息、商業網點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的問題。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生產、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信息化、保衛、接待等工作。
(二)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指導全市商務系統的業務培訓;負責所屬單位改革、穩定工作;協助相關部門辦理商務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
(三)綜合法規科
擬訂全市商務領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商務領域改革,研究商務運行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起草重要綜合性文稿;組織實施重點課題調研;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商務信息宣傳、網路管理工作。
(四)財務統計科
組織擬訂內外貿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承擔商務領域統計及統計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內外貿各項業務資金、專項資金的審核、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市場秩序辦公室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12312商務舉報投訴工作;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含肉類、食糖、小包裝食品等)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相關工作;承擔重要生產資料流通和酒類流通工作;協助開展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建立貿易救濟援助制度,支持受損產業恢復發展;跟蹤評估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對我市相關產業的影響。
(六)市場體系建設科
組織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措施;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審核報批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承擔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設立直銷企業申報相關工作。
(七)商貿服務管理科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國內展覽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八)對外貿易科
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地方性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畫及配額等相關工作;承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資格申報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協定的諮詢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政策,組織協調涉及我市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應訴及相關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建立市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工作;建立、管理對外貿易經濟政策資料庫;建立完善進出口公平貿易信息庫;申報和管理外國及港澳台非企業經濟組織駐我市代表機構。
(九)科技發展科(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擬訂技術貿易和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指導管理加工貿易;按規定承擔兩用物項、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終用戶管理工作;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結構;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維護機電產品進出口秩序;組織企業開拓機電產品國際市場;監督、協調全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服務貿易管理體系;承擔服務貿易促進工作,推動新興服務貿易出口,促進國際服務業向我市轉移;推進“服務貿易示範區”建設;承擔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十)對外招商促進科
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擬訂吸引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發布對外合作重點項目,組織實施我市在國外舉辦的重大經貿活動 ,指導推動經貿合作,協調促進對外地方政府間多雙邊經貿關係;組織實施產業招商工作和境內外重大外商投資促進活動;負責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承擔市政府駐境外經貿代表處的日常聯繫工作;負責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工作。
(十一)外國投資管理科
擬訂全市吸收外商投資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管理外商投資工作,貫徹執行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按許可權核准外國投資者併購市內企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二)對外經濟合作科
擬訂全市“走出去”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審核上報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按規定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相關工作;審核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審核、管理我市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管理多雙邊及國外民間組織對我市提供的無償援助和贈款項目(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市贈款)。
(十三)開發區(園區)科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港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擬訂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綜合評價、統計、信息、考核工作。
(十四)行政許可科
負責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加工貿易的審批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立許可工作;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許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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